- 2017-07-06 10:54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近日实施,这是江苏省首部院前医疗急救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院前急救工作自此有了明确的条令规范体系,政府和相关部门、医疗单位及公民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责任、权利得到规范明确。
根据《条例》,南京市急救中心、各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点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南京市急救中心和38家网络医院组成,共56个急救站点,包括该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部分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网络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实行全市统一指挥调度。
《条例》明确,南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3公里~5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1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20万人口设置1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1个急救站(点),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通信部门“无线定位”无偿开放等提出了要求;在经费保障上,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将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保障,并提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
值得关注的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重点区域强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条例》指出,在机场、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易接触急救现场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助。《条例》还明确,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