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5-22 10:48
- 作者:廖新波
- 来源:互联网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家褒贬不一。无疑,最受此影响的就是专注互联网医疗的企业——他们雄心壮志,积极响应国务院一系列推进“互联网+”与大健康产业的国策,有的已经初尝胜果,有的依然在迷茫之中……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关注点在于:互联网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文件传输,签约医生方可利用互联网进行有限的诊疗活动,医生开展互联网医疗必须经过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三点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现在互联网医疗核心服务和非医疗核心服务大多是由互联网公司在开展,而且从事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健康的公司获得了为数不少的投资公司的青睐与投资,甚至影响着即将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
然而,互联网医疗公司的发展非常艰辛,我们从“春雨医生”的发展就可见一斑。他们发展到现在,依然没有形成可靠的盈利运营模式。用残忍一点的说法,就是“赌明天”,期盼政府的号召和政策变现为红利。如果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医疗是“收紧”的,那么所有从事互联网医疗的公司将面临极大的考验!怎么办?两条路可选:一是融会贯通,主动靠近政府,靠近医院;二是被“残酷”的规范淘汰或被强者“吞噬”。后者或者会血本无归。
我一直认为,互联网医疗市场在繁荣的同时兼有冒进与混乱,大乱进入大治是必然趋势。美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也是经历过“肃整”,现在已经颁布了有关法令约束着,使之健康发展。在最近全球性的黑客勒索事件之前,我已在筹划成立互联网医疗安全协会,规范医疗互联网产品的并网,保障医疗数据储存与使用的安全。所以,要规范的不仅仅是网络医疗行为,还有所有与医疗有关的网络产品。如果现在不规范,将来麻烦事会很多。如同现在才规范出现这么久的互联网医疗,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对于决策者而言,我认为除了尽早地规范,还要尽力地支持。政策制定者的观念不能停留在十几年前的“初级阶段”,用这样的思维发展“互联网+”是肯定不行的!如果因循守旧,抱残守缺,那么终将满目疮痍!比如医生通过互联网进行诊疗要经过医院同意,岂不是与医生多点执业无须经过医院同意相悖吗?如此种种,对于开发者、使用者而言,他们希望获得支持,也希望所制定的规范是科学合理的,因为有了规范就有了方向,就不会盲目投资。
不管是“互联网+医疗”还是“医疗+互联网”,意义都是深远的。我主抓了广东省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也参与医政管理十余年,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信息化与互联网是很好的工具与平台,但是人们缺乏的就是互联网思维——数据互联互通与去中心化和无边界。如今,“医疗+互联网”者,数据流不出医院甚至也不可在医联体内共享;“互联网+医疗”者,忙着转向传统办医思维,各自成一统。其实,对于医院管理者而言,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的运用不仅能改造就医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更能使人的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早在2000 年,广东省人民医院就利用互联网开展预约挂号、健康管理,甚至还准备用来管理客户关系。只是后来我到了卫生厅,也就失去一个利用互联网管理医疗事务的平台。但是,我在2004年撰写的《医院前线服务》已表述了这些观点。我并不觉得自己高明,也高兴不起来,反而更多的是担忧:物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可我们还在困惑“面对面”的古老问题。
严格来说,互联网只是医疗信息走出医院的一种远程输送形式,所以远程医疗应定义为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的互通;而互联网医疗无非就是把传统的医生的医疗行为“搬上”互联网,在线上对就诊者进行诊疗。这种形式不是“医院”,充其量也只能当作“诊所”。医院是一个实体,互联网则是一种工具、平台。如果一定要称之为“医院”,理所当然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审批。我建议,在现阶段还是称之为“互联网医疗”比较合适。“互联网医院”也好,“云医院”也罢,都只是概念,“虚拟现实”,并非实体!但是,有资质的医生在互联网平台为民众服务,不应该有什么法律障碍,限制似乎也没有道理,更与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的“互联网+”相左。如何保障“互联网+”很好地应用在医疗服务领域呢?我认为疏比堵好!现就两份《征求意见稿》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医生是医疗行为的主体。不管是在家里为患者看病,或是在电话里回答亲朋好友的医学(疗)问题,都属于医疗活动。因为你始终是医生,你要对自己的行为、言语负责,这与在互联网问诊、看验单、开医嘱一样。因此,限制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既然签约的医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为什么不签约的医生就不可以利用呢?难道是基层医生利用互联网的水平高、技术高、责任心强?一定不是!如果真的必须签约才可在互联网“行医”,那么互联网的医生与患者签约也不是很难的事情。事实上,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医生APP都与医院合作得很好,尤其医生个人的APP都是面对着一群信赖自己的患者,医生会对他们的“疾病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很多方面已经突破人的认知能力,比如在大数据方面,其已大大超越了大部分医生的经验。只要利用好,互联网一定会产生很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四,医院的信息安全系统、实验室质控系统、临床检查质控体系等产生信息的地方要从严控制,所有软件、移动设备要持证并网,从源头进行安全控制,同时保障数据储存、传输安全。只有这样,既规范和提升互联网的质量与安全,也为医联体提供“互联互通”的可靠信息,才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只要谁出结果谁负责;谁做诊断谁负责,责任分明,侵权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下面我举两个例子说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好处。
病理阅片:传统阅片不可能完整地把所有镜下视野都看个究竟,就算看个究竟,一来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二来医生的认知水平或技术员的制片不一也会影响诊断水平;三来病理学医生极度紧缺,制约着专业的发展与大多数医院水平的提升。假如是经过专业机构认证的、完整的智能病理诊断系统,那么就能轻而易举地把整个玻片读完,统计整理出来让人确认,通过病理诊断平台分级诊断。这样不仅解决了以上人力资源不足和诊断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还提高确诊率,降低漏诊、误诊率。影像诊断亦然——提升诊断水平,使技术趋于同质性。
手术机器人:机器人在人的指导下,克服了手术视野差和“手”术难度大影响手术质量的问题。如果单从“机械”而言,它可以代替人,但手术的对像毕竟是人,疾病也千变万化,所以目前“机器”还得靠人来操纵。这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是伦理问题!但是,这种技术将来通过远程操作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至于谁来操作,只有让专业人士和未来去决定。
延伸阅读:
选择门诊、填写病历卡、匹配医生接诊,近日,记者没用多久就在某移动医疗App上完成了一次普通问诊。然而当记者问接诊的医生是哪个医院时,对方回答:“我现在不在门诊接诊,我都快退休了,现在是在病床上回答你的问题。”对于记者询问的病情问题,该医生建议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并未给出治疗方案。该App上就医流程显示,若开具医生处方还可送药到家。
近年来,各种移动医疗软件、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占领市场。今年3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举办了互联网医院集中签约仪式,15家全国知名互联网医疗企业与银川市政府签约,进驻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基地。
互联网医疗行业蓬勃发展,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北京市民,多数人却表示对互联网医疗“不太放心”。
那么,互联网医疗行业现状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怎样才能真正做到让群众放心?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互联网医疗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医疗从最初的预约挂号,到只可咨询不可开具处方的轻问诊,再到如今兴起的可以远程诊疗的互联网医院,每一次尝试都给互联网医疗增添了新的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医院院长助理兼老年病科主任司艳华告诉记者,一些慢性病人、非初诊病人、老年病人等,完全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网络传输平台获取专业的用药指导、生活方式调理等方面的意见,甚至进行问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也表示,网上求医作为一种新兴的医疗方式,能突破时间、地域的限制,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医疗知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互联网医院数量的急剧增长说明了这个问题。2014年10月,广东省网络医院率先开始了互联网医院的探索;2015年12月乌镇互联网医院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揭牌;之后有31家互联网医院集中在2016年开始建设。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医院有助于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等问题,对推动传统医疗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探索创新分级诊疗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互联网医院的建立开启了一条全新思路,让传统医疗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东西部医疗密切协作,实现宁夏优质医疗资源的倍增。”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马秀珍曾如此评价宁夏互联网医院。
网上看病为什么“不太放心”
据了解,一些咨询问诊类网站挂羊头卖狗肉,看病是假,卖药是真。李秋告诉记者,目前互联网求医问药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比如网络医生资质难以保障、药托医托充斥泛滥、用药指导不够严谨、医疗纠纷维权困难等。
“医疗是一个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对技术有严格的要求。事关生命健康,要严格把好入门关,医生的资质要有保证。”司艳华说。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进行互联网医疗活动的各个平台要对每名医生进行实名认证,且相关资质须能在网上查到,医生的信息应如实登记并公示。其所有的网上诊疗活动信息,包括开具的处方都应当有据可查。
汇医在线CEO何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保证医生的执业资质,目前其合作的医院只是三甲医院。他认为,除了准入资质,互联网医疗还要解决的是互联网公司进行网上问诊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互联网医疗是实体医疗的延伸,不能脱离实体医疗机构。在此问题上,司艳华与其有同样的认识,她表示,必须有实体医疗机构作为基础,才能办远程网络诊疗。这样技术力量才有保障,医疗风险才可控,责任才能分明,否则万一出现医疗纠纷,百姓维权很困难。
朱巍认为,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要分情况来看。一种是从纯粹的分享经济的模式来看,互联网医疗企业是个平台,如同网约车平台一样,也不是传统上的医疗机构,并不需要相关的资质。另外一种是按照相关法规,只要有医生集中并且提供医疗场所的地方,都应当认定为医疗机构,这样提供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是需要相关资质认可的。
网上看病还需制度保障
李秋认为,网络寻医问药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把控缺位。目前,对于“网络看病”这一新鲜事物,除了原卫生部曾颁布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外,未有其他相关的法规细则。这使得不少网站借着“健康咨询”的擦边球,行网络诊疗之实。对于网络寻医问药中的非法诊疗、药托、医托等问题,相关部门还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及监管方式;对正规平台网络问诊中出现的纠纷主要还是依靠平台自身调解,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介入。
对此,李秋建议,应尽快完善网络寻医问诊相关法规及操作性细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制度及实施细则,尽快建立健全网络寻医问诊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就近期炒得火热的互联网医院来说,国家层面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身份认证,一些地方政府尝试破冰,在互联网医院的建制上撕开了一个口子。
2016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在成都召开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立法、标准及安全体系研究项目研讨会。同年12月,银川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制度(试行)》《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和《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填补了国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管空白。
银川在互联网医院制度建设上迈出了大胆的一步,但行业实质性的发展还有待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做保障。“我们在发展互联网医院方面已经蹚出一条路,但想再往前走得更远、更放心,还是希望能有颗国家的‘定心丸’。”银川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田永华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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