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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 | 医保操心药价,还得供方给力才行
  • 2017-03-30 17:08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中心

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国际上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的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核心环节之一。之所以说是核心环节“之一”,是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药品的价格形成是代表需方的医保、代表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及代表药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共同谈判形成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仅是需方的出价标准。

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主导就意味着药品的供需双方(或多方)的协商谈判。在医药分开的国家和地区,需方(一般是社会医疗保险)分别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医院或医生)谈判商定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谈判形成药品价格,并对二者分别进行支付。

由上所述,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基础,通过市场谈判和交易形成药品价格,其前提是供需双方能够“谈判”,从而形成市场均衡价格。而能够“谈判”的前提是,供需双方在不同的买家和卖家之间能够“有得选”,这家不成找那家。否则,在一方垄断的条件下,所谓的支付标准就失去了“谈判”的意义,变成了单方面的拨付。

当前我国医疗供方的主要特征,一是医药一体、“以药养医”,医疗服务与药品都由医院来提供。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的行政垄断,超过九成以上的医疗服务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且通过诸如卫生规划等行政手段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这样的情况下,医保支付实际上面对的是“一家”机构。在药品价格机制改革之前,医药一体、公立垄断已经导致医保失去了独立的价格谈判功能,不过是在既定的价格体系下,承担 “成本补偿”功能而已。

2015年药品价格机制改革,取消了药品的行政定价,要求形成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医保制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其中很重要的目标就在于将医保从之前的“成本补偿”的渠道回归到具有独立谈判功能的支付方。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的障碍并不是技术上如何确定支付标准,而是从制度上对供方的医药一体、“以药养医”、公立垄断进行真正彻底的改革,在供方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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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药品支付  公立医院  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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