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6-07 10:46
- 作者:曹健
- 来源:腾云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开办的网络医院作为国内首家获批的互联网医院诞生至今,互联网医院这一新型业态在大江南北开始不断涌现,大有蓬勃发展之态势。
截止目前,国内外对“互联网医院”并没有统一完整的定义,国外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远程医疗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说,以可穿戴设备和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利用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诊疗辅助服务、互联网健康保健咨询服务都应属于互联网医院的范畴。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内互联网医院现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F. A. Hayek)说过,我们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上很少存在分歧,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和实现努力方向的措施上却很少存在共识。在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医改难题,发展互联网医院的问题上,恰恰也体现了这一点。目前,对于发展互联网医院市场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医疗+互联网”、二是“互联网+医疗”。
第一种模式“医疗+互联网”。其代表性案例如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宁波云医院、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互联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云医院等,其共同的特点是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在互联网平台上为患者提供相关诊疗行为,但是每家医院又各有不同。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网络医院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设网络医疗门诊,其模式为: ①依托医院设立“网络医疗门诊科室”,直接与患者通过视频开展诊疗活动。主要的接诊点在药店,医师通过视频直接给患者开具电子处方,由药店为患者取药、配送药物。②网络医疗门诊与基层社区医院联网建立社区“健康小屋”,健康小屋设有简单的检查仪器,由社区医师负责操作,社区医师可以直接与上级医师联系,上级医师通过远程医疗指导社区医师看病、解决患者转诊问题,从而方便患者就医。
第二种模式“互联网+医院”。该模式是以互联网公司为主导,通过自我运营
加上医疗资源的方法为客户提供各种诊疗或健康服务。例如春雨医生、好大夫、等为代表的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模式,以及乌镇互联网医院、阿里健康联合武汉市中心医院、九州通共同成立“未来医院”等模式。
阿里健康的未来医院,与其他互联网医院相比,则是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闭环模式,用户通过天猫医药馆的网络医院入口进行挂号和就诊,然后医生开出电子处方,患者直接在天猫医药馆下单买药。
美国互联网医院情况
相对国内而言,国外远程医疗起步早发展相对较快。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最先在美国出现,迄今为止一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60年代初,远程医疗雏形初现,侧重于研究探索和局部试点应用;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现代通信技术的出现,加速了远程医疗的较大发展;第三阶段为进入21世纪以后,第四代通信技术的大规模使用,加上物联网、云计算、视联网等新技术共同加速了远程医疗的新发展,具有远程动态监测血压、血糖、心电等众多智能健康医疗产品开始面世并走向社区应用。
虽然,美国远程医疗已经发展至第三阶段,但是美国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患者诊治疾病的模式仍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由于美国信息网络发达,医师身份自由,个人诊所发展成熟,社区医疗及家庭医师制度完善,加上市场需求巨大政府引导合理,以至于远程医疗发展极为迅速,其快速发展的经验对于我国来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发展方式 发展经验
从服务本身来说 美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陆续出台针对远程医疗服务的全方位法规,涵盖了远程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信息规范、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监督等内容。
从患者方面来说 美国医疗服务费用较高,远程医疗的方式可显着减少就医开支。同时,从2010年《平价医疗法案》实施起,联邦医保对远程医疗服务的报销范围和力度就开始逐渐加大,目前在美国大部分地区保险报销都已涵盖了远程医疗费用。
从医师方面来说 传统医疗模式行业碎片化现象严重,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可大大增加各医疗机构之间协调工作的效率,降低行医成本。随着联邦医保引导的价值医疗改革的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可节省大量的医保经费,从而为医疗机构和医师带来更大的收益,因而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参与积极性也较高。
电子病历与电子处方有效结合奥巴马医改近年来谋求建设电子病历系统,运用统一标准、出台法律条文并且使用特殊IT技术保证信息安全,推动电子病历在全美流通。
医药分开 处方药放开后,患者可凭借处方单在院外购买处方药;电子处方流通后,患者可凭借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在线购买处方药,且网上购药能够通过医保报销,因此,80%的处方药可在院外销售。除药品销售外,美国药店还提供药品配制、处方审核、处方药控费以及常见病和慢性病诊断等服务。
互联网医院发展瓶颈
互联网医院这一新型业态要想实现快速和实质性的发展,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突破医保障碍。对于我国来说,要想实现分级诊疗,扭转医疗倒三角形,通过网络医疗解决基层居民尤其是偏远地区居民就医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偏远地区的患者来说,远程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无疑更能够解决支付问题。
第二,医疗机构信息化互联互通。例如,美国在《卫生信息技术促进经济和临床健康法案》(2009年)中,要求在2015年前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诊所医生,将会获得4.4 -6.4万美元的政府医疗保险奖金;反之,将要接受罚款。而我国患者处方仍然是被固定在医疗机构内部无法外流,以至于推进医药分家、破除以药养医政策步履维艰。
第三,监管政策配套。当前,一些机构利用监管政策的空挡期,在其他监管政策的边缘上,打着“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幌子开展一些有违医疗服务基本规则的活动,大肆敛财;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大部分医疗服务工作者习惯于过去的法律法规监管的正面清单思维,政府文件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敢尝试,耽误了一些合法的医疗服务,特别是医疗服务创新机会。因此,应对互联网医院提供的诊疗范围进行规范,适用于慢性病、常见病、开药、院后随访和康复等,急危重及需要医师亲自诊查的疾病应排除在外。
第四,互联网医院商业模式的制定。当前,互联网医院的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医院通过网络平台对患者进行诊疗,所能够得到的收益仅仅只有3元的挂号费(目前挂号费免收),如此微薄的收入与医生的劳务严重不符,而且与卫计委所提倡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降低药品价格、提升医师服务收费”不相符。很难想象,在这样的盈利模式下,医生与医院进行网络诊疗的积极性必将大打折扣。
互联网医院发展展望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并非是一家医院的单体突进,而是所有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化。
未来,应当在所有医疗机构内增设“互联网医疗门诊”科室。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该条例的制定为医疗机构增设互联网诊疗科目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远程医疗意见,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允许医院申请增设科室项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倘若在全国各医疗机构内部均增设“网络医疗门诊”,那么对于保证医师权利以及患者安全无疑均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通过远程医疗可以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院的联系和协作交流,有利于推动分级诊疗效果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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