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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计委为联影派发1.425亿超级大单合法吗?
  • 2015-11-11 13:53
  • 作者:佚名
  • 来源:器械科


 

看过上面这个最新“公告”,小编我觉得,在同等的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鼓励广大公立临床医院采用“国产”品牌医疗产品的政策本无可厚非,但是怎么这中央政府的好政策到了地方执行就一定要走样呢--在其它领域已经普遍日渐式微的地方保护主义(无论保护乙方还是保护甲方)怎么在医疗产品供应链上反而愈演愈烈了?大家来仔细看看这里面的门道吧:

首先,设备购置为单一来源的要求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卫计委颁布的正在贯彻《医院集中采购指导意见》在此被严重误导操作为“采购集中”了...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福建省县域医学影像中心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可以采取单一采购来源地的三种方式的任何一条:

(1)国内有很多厂商(如奥泰、安科、东软、康达、TCL、朗润、美时...)能够提供与联影相近的产品进而组合满足实际临床机构的服务需求,不存在功能上的无法替代性,而必须使用唯一供货来源方式。

中标公式中提到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中提到的“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应保证全部产品之间具有良好的软硬件产品兼容性,同时达到各级影像中心平台使用主体之间的高效协同,并持续获得专业的后续配套服务供应商需具备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和维修队伍,不可为联合体,以保证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设备升级及维护能力。”这样的说明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目前国内外厂商的医学影像设备以及软硬件产品接口都遵循DICOM和HL7的接口协议,这是保证不同厂家产品兼容性的协议保证,也是业内所有厂商普遍采用的产品实现基础。因此不存在必须采取单一采购来源,而不可采用医联体,确保软硬件兼容性的荒谬理由。

(2)福建县域医学影像中心项目是工信部2015年规划的“一个工程、两项政策、三个示范、四个提升”中三个示范项目之一。早已向社会公布并广为了解,不存在紧急需求情况。

(3)县域影像中心是2015年工信部推进的示范工程,福建和安徽是两个试点省份,具有探索的性质,不存在类似采购项目的先例,联影是2014年开始才向市场正式推出部分注册产品的,因此不可能在福建省有同样的中标先例,所以也不存在为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问题,而必须从联影一家单独采购的正当理由。

其次,招标流程和招标项目不合理,违背卫计委阶梯配置规划

根据目前执行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3.0T磁共振属于偏科学研究型设备,只有具备科研能力的大型三甲医院在获得配置证的前提下可以采购。PET-CT是甲类大型设备应由国家卫计委负责配置管理,国家对采购医院有更严格的医院等级要求。一方面,中标公示中没有说明已经获得国家颁发的甲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本身违规。另一方面,本项目标的受用方为县域医学影像中心,采购主体主要为县级医院(通常为二甲以下医院),中标项目中涵给PET-CT、3.0T磁共振等高端大型设备明显不符合县级医院本身的诊疗能力和实际需求,更是违背国家卫计委的阶梯配置管理要求。

再次,如果这次招标开了先例--支持定向产品供应商的垄断销售方式,那么会有什么后果?

难道非要国内的广大(非国资辈)生产商们像中石油和中石化那样合并成一两个绝对垄断的巨无霸公司来间接侵害所有纳税人的权益吗?卫计委这个行业“大裁判”又该如何诠释已经发布多时的相关政策法规呢?

站在局外看,联影的产品创新固然开了业界先河(如3.0T MR和96环PET-CT),从技术角度值得推崇,但这并不意味联影(或其它厂商)的所有产品都适合被绑定销售--完全的绑定也是严重的弊大于利的:厂商通过软件系统的控制,即可轻易的集中操纵客户购买产品后的售后服务价格,进而损害产品购买者(临床医疗服务机构将会为日后的软件升级付出更高代价)和被服务者(临床医疗服务机构付出的代价只能转嫁给所有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当今的广大临床机构可以不唯“GPS”了,但是这种新选择就该唯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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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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