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2-26 09:33
- 作者:吴黎
- 来源:健康报
近日,青海省政府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为住院患者逐级转诊简化转诊手续,并规范了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转诊程序。
据悉,该省自去年10月开始实施分级诊疗制度,要求住院患者首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大病、疑难重症患者将实行逐级转诊,旨在促使住院患者向基层下沉,医保费用支出趋于合理。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转诊手续繁杂、细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意见》明确,住院患者转诊取消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由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即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审批转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末将转诊情况报送统筹地区医保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之间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意见》规范了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按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去挂号费,取消医保报销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