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1-02 10:54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网
第三十六条 年度审核工作中,项目主管单位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上报办公室,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将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2年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计生、中医药、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医院下一年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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