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2-18 10:19
- 作者:李然
- 来源:健康报网
近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给予充分的政策保证,并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多点执业。
《条例》于2012年11月7日经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条例》规定,该省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给予充分的政策保证。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和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明确,该省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条例》规定,将目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广告审查权放至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鉴定的,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进行处理。遇有突发事件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在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者流动警务室。
《条例》还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对考核方式进行协商,及时结算医疗费。
云南省卫生厅厅长张笑春介绍,该《条例》总结了过去医疗机构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针对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技术准入、医师多点执业、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纠纷预防与处置等进行规范,切实使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张笑春表示,云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条例》宣传,认真履职,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