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1-29 10:08
- 作者:佚名
- 来源:南方日报
11月28日,《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开始了网上立法听证。按照程序,首日为听证陈述人进行陈述的阶段,18名陈述人提交了自己的观点,截至17时,网上立法听证会点击量为255万,发表意见和评论的有3057人次。值得一提的是,网友的观点基本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思考,不乏长篇大论,“水贴”较少;不少网友进入听证陈述人页面对其单独发言,陈述人也大多能做到即时互动,与网友一起讨论。
首日陈述引起不少争议,记者进行统计后发现,对于全民强制参保的议题,引起的观点PK最多,18名听证陈述人中,有5人明确表示反对,13人支持;缴费年限的讨论,仅有2人表示不应延长到15年,其余16人均表示认可;而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陈述人的观点均一致,认为必须加强力度,并提出不少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听证陈述人页面,可以直观看到每位陈述人获得的支持和反对的票数。昨日,来自广州采芝林药业的连锁管理人员梁琪带头“炮轰”医保卡成了“购物卡”,获得了975票的支持,人气飙升。
参与网上立法听证的听证人包括: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副主任李力、谢宝怀、吴树坚、赵小穗、张嘉极,秘书长周素勤,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经济委员会负责人等48人。
观点PK1 全民参保应否强制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是强制执行的,此次听证会讨论的焦点是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是否必须强制参保,在这一点上,听证首日,陈述人就表现出鲜明的观点差异,其中,马俊、林卫红、郑涛、赵绍华、葛自丹等5名陈述人明确表示反对,其余陈述人则表示支持。
正方:基金共济以扩面为基础
张学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要使“全民医保”制度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关键是要实现全民参保,全民参保是实现人人“病有所医”的根本措施。在人们对疾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果断的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居民医保的筹资以政府为主导,个人付出相对较少,低保、低收困难家庭成员个人免缴费,因此,强制参保的目标是使公民得到保障利益,而不是剥夺其个人财产。
全民参保是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的必然要求。完全依靠政府出资是不现实的,只有运用全民参保的大数法则和多数健康人保障少数病人的互助共济原理,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然而,目前部分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薄弱,不愿尽参保义务,片面强调享受权益。长此以往,医保基金将收不抵支,医保制度甚至可能遭遇崩溃的厄运,其最终结果将是人人失去医疗保障。
张开云(华南农业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系教授):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中的“强制参保”规定是合理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特点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参保人群达到一定的规模,没有一定规模的参保人群,或参保的人大多数都是患病概率或频率高的人群,就很难有效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也就很难帮助参保人起到疾病风险预防和有效应对的作用。
反方:实行困难且会引起抵触
马俊(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目前,广州市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大中小学学生、低保家庭基本都已经基本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如果实施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强制参保,受影响的人群主要包括: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灵活就业人群、失业无业人群以及部分农村户口无业人员等。而这部分人群分类较散,也很难有具体措施来执行强制参保,此项条例很容易会变成一纸空文,还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目前广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上述的各种未参保人群,这时立法强制参保,部分不了解情况的民众还容易产生“医保亏损,市民埋单”的抵触情绪。无论医疗保险如何发展,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何种方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都应以自愿为原则。
葛自丹(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参保,但对于其他险种均采用“可以”参保的规定。由此明确地表明了该法对于城镇居民参保的立法态度,即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实行自愿原则,而不能强制。虽然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应当在95%以上”,但是这项政策也不能成为我们强制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依据。因为从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我们要尽量扩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从而使这项制度得以更好地发挥其“互助共济”的效应。但是“尽量扩大”和“95%”的比例者不能等同于强制性;第二,95%的比例是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或者是其行政工作的目标,至于行政机关采取什么方式达到这样的目标,并没有授权其强制城镇居民参保。即在广州的地方立法中拟规定强制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PK2 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是否合理?
对此议题,仅有2人表示不应延长到15年,其余16人均表示认可。
正方:能更好地“互助共济”
王深明(省医协医保委主任委员、外科主任医师):关于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人社局的调研发现,广州市最低缴费年限为国内最低,而绝大部分人群如正常参保都能参保至少20年到25年以上,因此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并非很高要求,对绝大部分人政策影响都不大。因此,《条例草案》对于已经参加保险的人群仍按原先规定为10年,新参保的人群规定为15年是恰当的。
张开云:假定参保人群数量不变,缴费年限越长,基金总量会增多,即基金规模大。这样的话,基金就能更好得发挥“互助共济”作用。基金若有结余,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逐步扩大医保目录,提供更多的“可报销”的医疗服务,提升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所以,一般认为,缴费年限越长越好,直至退休。当然,一定要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的话,我觉得可能要统筹考虑参保人意愿、缴费能力、参保群体年龄结构、基金规模、制度接续与跨省转移等多方面情况,通过保险精算和制度整合综合来测定。
反方:调整面小社会影响大
赵绍华(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医保费的征缴,既要考虑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基金累计收入848亿元,支出519亿元,结余329亿元,扣除支付风险准备金102亿元及其他35亿元后,当期可用结余基金192亿元,并且每年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对于医疗保险缴费,我认为应当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相结合,在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医保待遇,或者降低缴费标准;在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少的情况下,可逐步提高缴费标准或者延长最低缴费年限。针对广州目前现状,完全没有必要改变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本人不同意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按照本市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平均增长率5%进行测算,在条例实施5年内,预计约有11065万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约占15%,受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影响的参保人员不足2万人。可见,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影响面比较小,受影响人员比较少,为社保基金收入增加也不多,但其社会影响却极大。把最低缴费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一下子增加50%,社会影响不好,不如不调。
@网议
——目前是迫切需要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的,而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同时应多个部门联合行动,仅仅医保管理部门是难以监管到位的。还有就是现在单看医保政策,参保人的待遇保障水平不错,但是真正有病就医时,医院就将医保对医院的结算定额全部压到医生身上,医生又压到病人身上,使病人根本享受不了应有的医保待遇,到定额、到15天医院就赶病人出院的情形非常多见,如何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在条例中应该予以明确,一方面对这种违规行为应加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医院公益性、营利性的问题。
——支持全民强制参加医疗保险,不过应该同时加大民政的困难救助力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难以负担参保费用的居民,由民政予以救助,资助其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全国各城市的医院都不应有大小医院之分,而应平衡各医院的软硬件(国省市财政不应偏帮省市医院),均衡各医院的软硬件和让各医院具备平等的竞争能力,才能解决“看病难”问题和“看病贵”问题。省市医院占地面积过大和过度奢华,基层医院狭迫简陋而陈旧,软硬件俱差的基层医院令社区居民望而止步,要舍近求远涌向省市医院。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更有利于防腐。
——公费医疗要先改,再谈强制医保。
——支持强制全民参保。见过不少人特别是大中专学生,鼓励参保的时候不舍得每年80块钱的费用,一旦得病了(例子最多的就是白血病、尿毒症等)无力承担就发动单位、发动媒体找大家捐款。他们不知道医保就有共济的功能,我们交了医保费没病的话就相当于捐给有病的人用了,不幸患病的参保人也有权利得到全体参保人的帮助。我参保时候已经算是捐赠了,你没有参保患病了又让我再捐一次,岂有此理!
建言献策
听证会首日,听证陈述人在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还对听证事项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尤其是针对如何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一条,几乎所有听证陈述人都表达出强烈的支持,集体呼吁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建议:增设中立机构裁量结算
王深明建议增设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或委托行业学会、或建立地区级研讨平台,对医保结算的争议进行裁量,对医保局与医院间对医保患者诊疗合理性的不同观点进行科学研判。
市人大代表、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叶雪文也建议,专门成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明确其人员组成,当中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医疗专家库成员。张开云也同意构建医疗保险监管委员会,其成员尽可能广一些,具体一些,其职责的可操作性强一些。
林卫红表示,成立一个社会医疗保险违法监督管理机构,有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去核查在册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违法,要加重处罚,要求整改。
郑涛认为,建议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重处重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培养一支强大的自愿者监督队伍,发动全体参保人员参于监督。钟银冰说,职能部门可以成立一支专门的监督管理小组,不定期的走访各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查,能够在一经发现医保违法行为问题时及时处理;实行奖惩制度,如一些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加大惩罚力度,严重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建议:多方联合监督管理
马俊认为,在一些行业中,不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尤其是平面设计行业及大量的小个体工商户。这类企业规模小,人员流动性较大,单靠人社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受雇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一般也不会去取证举报。造成此类现象实际上无人监管。个人建议,必要时可联合工商及税务部门,在营业执照年审或缴纳税收时,同时对社保医保状况进行审查。保证对相关条例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建议:医保部门公开“晒账”
张开云建议,信息公开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每个公民都能了解和查询到前述每个主体的可公开的信息或数据(应保密的信息除外),这样就有利于公众和社会监督了。
曾报春说,我留意到公众对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关注,很大程度与医保局的透明度有关,对于医保资金运用、保值增值不知是否有公开的监督,甚至有人担心职工医保的缴费是否会被挪用去填补居民医保的缺口,等等。我就此提出一个建议:能否让医保局每年向市民晒帐,让大家了解我们不同险种基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和政府财政补贴情况,这可能也是市政府如何造福于民的最好宣传机会。
建议:加大医改力度防范骗保
张学文认为,必须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医疗规范和有关标准,约束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于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建立诚信和职业淘汰机制。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副局长伍锦明表示,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过程围绕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基金存储、合法合理使用和支付全过程。牵涉缴费的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基金流转到支付的全过程。其中包括了参保缴费登记机构、医保费征收机构、相关银行、基金存储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待遇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提供购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还有患病就医的参保人员。上述每一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都可能产生基金风险。如何实施有效监督,我想可以从广州十多年来的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险整个资金流、信息流各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点,均需要加强各风险点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工作。
葛自丹则认为,关于过度医疗或者以其他方式浪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问题,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端口采取措施,应该可以解决大部分上述问题。
人气明星炮轰医保卡成“购物卡”
网上立法听证会首日,来自广州采芝林药业的连锁管理人员梁琪带头“炮轰”医保卡成了“购物卡”,获得了975票的支持,人气飙升,成为当天的人气明星。
她在陈述中提到,在一些医保定点药店,只要“一卡在手”,酱油、毛巾、辣椒酱、牙刷牙膏都能买到,医保卡成了“购物卡”。对此,《条例》对定点药店用医保卡套现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串换药品,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还将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她个人认为: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既然属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由参保人员自由支配。
此外,她认为,抓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必须建立好准入的标准——根据行业的标准,制定准入规范流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尽最大化避免人为操作选择定点医疗、定点药店的情况出现。只有在进入的门槛上把好关,才有一支素质过硬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