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2-26 09:25
- 作者:范传贵
- 来源:法制日报
对此,在海淀区检察院组织的研讨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详细解读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较高,且对证据证明的标准要求也相对较高,所以,在实践中,此类犯罪可能只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应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很多人对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的理解却并不透彻。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行’包括零售,那么销售或复制侵权的软件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侵犯著作权。”黄京平说,司法机关应该深入贯彻司法解释的精神,尽早解决复制发行他人软件著作权的入罪问题。
软件著作权应如何认定
除了由于商业软件引发的犯罪行为外,如何解决办案过程中软件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
“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它不需要登记或认证,只要作者创作完成即取得。要求中关村的中小软件企业都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比较困难的,刑法不能对权利人要求过高。”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委员会副主席云轩说。
北大方正集团审计法务部总经理胡曾铮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一般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证明予以认定。考虑到“软件类著作权”不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目前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明确软件著作权的认证机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信誉度高的软件行业协会出具认证文书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目前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版权管理局,版权管理局没有职责去鉴定涉案软件作品与他人软件著作权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是否获得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中国软件联盟副理事长邹忭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表明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的意见,并不是认定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唯一依据。在其他证据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需再委托鉴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鉴定结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实质上肯定了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是,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在鉴定意见表述不明或者与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意见作出的依据。
编者按
国内医疗信息化市场大公司乏善可陈,小公司比比皆是,更有很多单枪匹马拉项目的,2、3个人独立承担项目并不罕见。这些人承担项目所用的技术基本上都脱离不了原公司的技术核心,而追究侵权行为似乎并没有受到各公司重视。
由此也给国内医疗信息化市场一盘散沙的局面找到了根源。都有技术,单干的报价低,无疑拉低整个行业报价,一些医疗信息化企业甚至抱怨边干边赔钱。国内医疗信息化市场何时才能得到净化?还有待各公司增强软件著作权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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