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0-18 10:04
- 作者:佚名
- 来源:大众日报
10月17日,记者从山东省医改办获悉,根据山东近日发布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全省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直接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山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4.95亿元,其中乡镇卫生院负债4.8亿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债1495万元。纳入此次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
《实施方案》规定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实施方案》明确了偿债资金的来源: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