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3-01 11:16
- 作者:王紫
- 来源:互联网
从今年起,北京市财政将出资2900万元,用5年时间完成全体居民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平台的建设。目前,北京的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包括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同仁医院等9家试点医院。
2月14日,2011年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强调,要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电子病历指的是患者在医院中接受的所有治疗信息,如诊断、检查、手术治疗、药物、处方、出院情况等,将统一汇集到总索引库,且跟随患者健康状况实时更新。与目前的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调取更便捷,不论患者是在门诊还是在病房,只要输入患者的姓名或病历号,患者的病历及病史便可调出。以后,患者带着一堆检查资料到医院求诊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电子病历到底能给医患双方带来哪些好处?记者在北京几家医院进行了调查。
让患者很“头疼”的纸制病历本
2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某三甲医院的门诊挂号处,记者看到,几乎每个挂号的病人手中都拿着崭新的病历本。而对于这些病人来说,一本新的病历本也仅仅限于这次看病。为什么每次看病都要买新的病历本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几位前来就诊的患者。
“哎,匆匆忙忙地,这次又忘带病历了!”在诊室外的座椅上,一个小伙子告诉记者:“几乎每次来医院都要买一个病例本,有时候也不怪我忘性大,像我这样几年才生病一次,谁没事老留着它啊。忘带就再买一本呗,反正也不贵。我现在就敢断言,看完病回家就又不知道放哪了。”
然而,他的麻烦还在后面。
“你先去照个片子吧。”医生的话让小伙子很诧异,他对医生讲:“我上星期来看病时照过了,同样一个病怎么重复做检查啊。”
“这不怪我,首先上次的片子你今天没有带来。其次,我没有看到片子怎么对你进行正确诊断,这也是对你负责。”医生说。
“病历本买了一本又一本,同样的检查做了一次又一次。麻烦不说,这看病的成本也高出不少。”小伙子说。
带父亲来看病的刘先生则笑着告诉记者:“本来老人家记性就不好,谁能记得住这种事啊。我们基本上是去一趟医院就买一个病历本,家里都攒了厚厚一摞了。”据记者了解,这样的事情在患者中很普遍。
那么,电子病历的出现能否改变这一切呢?
答案是肯定的。
电子病历来了,患者省事医生也方便
目前北京已有部分医院在使用电子病历,但这种电子化的普及并非全是因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命令,而是属于医院自发的性质。据了解,这种自发使用电子病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医院各个科室自己搞病案电子化。另一种是由医院牵头,在全院统一推广使用电子病历。可见病案电子化已经是今后医院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那么,一本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究竟是什么样子?
“说得简单点,就是电子化的医疗记录,由病人的身份确认、病历记载、实验室检验、影像诊断报告、治疗、用药等信息构成。电子病历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所有医疗机构联网,终结纸质病历,减少重复检查。患者到任何医院就诊,只需提供一个病历号码,就能调出其从出生开始的所有病历资料,查到各种检查结果。”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介入血管外科的张龙医生解释说。
据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从2006年起开始使用电子病历。“当时我们院涉及到使用电子病历的科室并不多,要说到全面推广,还是从2010年医院被列为北京市试点医院开始。”张医生告诉记者。
“医生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有些患者再次就诊时找不到以前的病历,病人很难对医生准确复述以往的病情和治疗情况,而现在通过电子病历的详尽记录,不仅能大大缩短患者的就医时间,还对下一步的诊断大有帮助。”张医生表示,如今一份住院患者的病历只用不到10分钟便能打印出来,而过去医生手写则至少需要半个小时。最关键是,采用电子病历最大的优点是提高了医生查看患者病史的质量,避免了低级错误,也给临床科研提供了很大的技术支持。另外,如果患者及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想查看病历,或者需要资料进行报销的话,可以随时要求大夫帮忙打印出来并盖章签字;患者出院时,也可以在病案室打印全部病历,绝不会因电子化而影响患者的知情权。
针对有患者质疑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可靠性的问题,张医生表示,医疗档案的特殊性、原始性和不可更改性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层面上解决。比如,医生下达医嘱并传输生效之后,如果出现再次更改,计算机后台服务器上就会留下更改痕迹;通过授权时限,严禁医嘱在下达实施后被更改。
“每次患者来复诊时,只要一刷卡就能看到病史和用药信息。医院实施电子病历后,医生和护士也不必重复抄写病历,只需进入电脑程序就可以查看,患者和医生都节约了时间。”在采访中,不少医生和患者都反映,使用电子病历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件大好事。
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及历史
“我们医院虽然已经实行了电子病历,但仍然没有抛弃纸质病历。不然,总觉得心里不踏实。”一位三甲医院的儿科护士长对记者讲,在当前医患关系的背景下,承认电子病历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医疗信息化进程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卫生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指出,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的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的内涵扩展到数据电文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病历的合法性作明确规定,但以上这些条款都为解决电子病历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患者隐私,卫生部出台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规范指出,电子病历系统有对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保护患者隐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北京还没有医院碰到过涉及电子病历的医疗纠纷。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