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2-03 14:22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我认为,医疗服务单元价格的确定有以下几个方法:一是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协商(谈判)定价;二是需方利益团体与供方利益团体之间的团购价格;三是遵循平等协商、供需双方共赢原则;四是合理的价格必须是医疗保险基金和病人能够承受,医药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整体能够盈利且促进企业、医疗机构之间能良性竞争。
在一个市场里面,一个合理的价格绝对不是由买方或卖方单独制定的,买卖双方有一个博弈的过程,因此这个价格应当是以供需双方谈判为基础协商制定,而不是我们目前执行的按成本定价制度。
支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医药价格的形成制度。如果要问支付制度的改革对医药价格有什么影响,那么也许它是一种取代和被取代的关系。也就是说,今后我们改革的方向是,用市场化的医药价格机制来取代现在的行政定价。
合理药价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科技创新
安永(中国)北京执行总监 车艳
由RDPAC出资主持,安永(中国)项目团队历时9个月共同完成的“合理药价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科技创新”项目,数据来源是13家内外资制药企业。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提供一个模型。试图回答为什么要对高质量药品实施区别定价。
在这一模型中我们只是考虑了药品的生产以及上市以后的环节,包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医学信息的服务、临床等等。我们没有考虑研发阶段所需要的投入,所以,这个项目的范围是非常局限的,只是对于仿制药品,而且是仿制的化学药品的质量因素和可供考虑的价格评判因素,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我们说药品的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而是靠企业一套完整的质量体系支撑的。
目前,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政府干预的价格政策。比如日本,为了鼓励行业的创新,在2002年~2008年间,政府不断地提高创新在药品定价中所占的比重。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实施药品差别定价的意义也是希望能够通过价格的杠杆机制,来激励企业主动创新。
我们认为,质量加价在整个定价体系中应放在差别定价部分,是对于已有的按成本定价方式的一个有益补充。
药品是特殊商品。无论是卫生政策以及医药企业,都应以保护患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从这个角度来讲,差别定价是鼓励创新,促进药品质量提高的重要推动力。我们欣喜地看到,广东省已经推出试点差别定价的方案,方案中提出鼓励企业建立质量体系,而且在评价中明确质量体系占比达到32%。
我们认为差别定价必须要经过一个筛选过程和加分过程。在资格筛选中设定资格项和加分项。希望在实施中通过分层,实行固定百分率的差别定价。
财政补偿如何才能有效激励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朱恒鹏
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最关键的一环。目前有这样一种看法:公立医院改革要成功,医改要成功,政府一定要多投钱,特别是财政要大量地给公立医院投钱。这些人认为,对医生的行为规范应该通过“高薪养廉”,堵住红包和回扣。我认为,财政支持应该主要针对支付方,也就是医保机构。
“财政补供方”存在着一系列后续问题。在某省的试点办法中,提出财政负担医生的收入,前提是“定编定岗”,由政府通过核算确定卫生院的编制。但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提醒我们,行政定编是走不通的。一个地方到底需要多少个医生,最终只有通过长期的市场实践才能真实反映出来。同时,“定编定岗”还伴随着绩效不清、赏罚不明等弊端。在一些地区的调研中我发现,医生因为缺乏激励变得消极怠工。
把财政补偿的选择权交给市场,调动医院和医生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轻财政负担。我相信,在不断尝试和完善中,医改相关配套制度会更加理性。在中央政府确定框架后,地方政府应该在三个方面积极推动:第一是科学设计医保制度及其付费机制,以多元付费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制,有效地激励医疗机构及医生。第二是积极推进管办分开,让医院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第三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大力发展民营医院。同时,公立医院也应该主动探索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对药品收益的依赖,逐步转向依靠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依靠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信誉来获得市场,让药品购销及处方行为回归正常。同时,医院有权根据医疗业务的需要,尝试建立全员合同聘用制,探索集团化等不同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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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 药价管理政策回顾
改革开放后,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经历了一个全面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逐步加强管理的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的初期到80年代末。这一阶段我国药品价格大都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方法,对绝大多数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并且从出厂、批发到零售三个环节都制定了价格。当时药品生产企业相对较少,品种比较单一,价格比较低廉,药厂经营比较规范。
第二阶段:80年代末到199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药品价格大部分被放开,国家只对极少数药品进行价格管制。这一政策调整一方面给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跨国药企的纷纷进入,带来了很多新技术、新观念。但与此同时,原有的流通模式被打破、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购销行为在药品流通领域大量出现,价格相对较高的外资药品进入,带动国内的药品价格快速上涨。
第三阶段:1996年到2000年。1996年下半年,针对市场价格上涨过猛过快、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国务院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秩序进行治理和整顿,并着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对药品价格管理开始恢复,各项监管政策处于探索时期,价格管理的品种较少,大概200种,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第四阶段:2000年至目前。2000年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改革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权限和形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且沿用到现在。这一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价格调整力度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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