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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某医院违规开展远程医疗,却以互联网医院未备案被罚?
  • 2024-03-08 09:42
  • 作者:佚名
  • 来源:邯郸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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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16日,邯郸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民营医院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医院CT室仅有一名医技人员操作机器,打印机旁有网上刚刚下载的带有医生高某电子签名的当日CT诊断报告,但未见医生高某在岗。陪检人员称,医院同高某签有合作协议,高某通过网上远程诊断。鉴于以上情况,该院涉嫌违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是辽宁省某医院影像科医生,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主要注册地点为辽宁省某医院,多点执业地点为此民营医院。民营医院负责人张某告知,该院与高某签订入驻该院服务协议,平常高某不在医院坐诊,只在网上通过“清风影像云平台”在线对该院患者出具CT、DR诊断报告单。医院提供了同高某签订的入驻该院服务协议、同网上“清风影像云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高某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清风影像云平台”在线为该院患者出具的CT、DR诊断报告单24份,合计收费4076元。

最终认定,该院未经备案违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违反《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一、管理范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该院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76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自觉履行了全部处罚,2024年2月2日本案结案。

02

有问有答

问:为什么该院违规开展远程医疗,最后却以互联网医院未备案进行处罚?

答:《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远程医疗只能是医疗机构(邀请方)对医疗机构(受邀方),不能医疗机构对医师个人,若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而该医院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案互联网医院,违反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一、管理范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问:如何区分“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

答: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

1.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活动是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利用互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开展互联网诊疗,必须要有实体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副本服务方式中有「互联网诊疗」登记。非实体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未批准登记有「互联网诊疗」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医师开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3.开展互联网诊疗,医师需掌握该患者的病历资料,确定患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者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对该患者进行相同诊断的复诊。当发现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当面诊查时,应当立即停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2.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C端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形式,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前者又包括: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的互联网医院。

它们都需要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1.互联网医院命名原则

a.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准入方式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挂第二名称。

b.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准入方式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挂第二名称。

c.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准入方式为申请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医疗责任承担方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3.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这和远程诊疗中的会诊不同)。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3.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它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B端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1.远程医疗包括以下情形:

(1)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2)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2.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原标题《【以案释法】邯郸某医院违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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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蓉蓉 TEL:(010)68476606】

标签:违规开展远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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