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3-19 16:57
- 作者:佚名
- 来源:HC3i
2020年3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权威发布,明确指出:要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区域基金预算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2020年2月28日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2020年2月26日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独特优势,重点面向湖北患者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及时回应和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就医需求。鼓励优质互联网医疗平台对接湖北省需求,协调在固定社区门口集中投放药品,解决群众居家观察期间买药不便问题。鼓励各对口支援省份和全国有条件的地区,运用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开辟湖北绿色通道,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线上免费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弥补湖北线上医疗健康服务力量的不足,通过线上线下衔接配合,有序分流实体医院发热门诊压力。 2020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决定由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承担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平台任务,并就会诊平台组成、硬件条件、会诊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各单位规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远程会诊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症、危重症患者治愈效果。
2020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
2020年2月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特别是对发热患者的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020年2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网上义务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服务,拓展线上医疗服务空间,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线下门诊压力。
2019年9月
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线下支付范围内项目价格相同,进行统一管理,在医保支付政策上,线上线下项目政策平等。
2018年9月
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三份有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文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三类。总体看,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
2018年4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第五条为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