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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明确了!贵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 2019-11-19 10:21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医疗保障局

11月18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按照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一)时间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二、具体内容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结合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范围。以现行2003版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其修订项目为基础,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收费事项。价格调整方案要具体到2级—4级分类码项目,禁止以1级分类码项目为单位整体制定调整幅度。各市(州)要按照相关性原则与合理比价原则,优先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比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重点提高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病理、儿科(专指除前述项目以外的6岁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一般治疗操作及手术治疗)及综合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调整权限。由市(州)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取消加成,完善补偿机制工作。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应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出台前,须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出台后,及时报备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三)调价原则。1. 同一周期比较。按同周期比较,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总空间基本吻合。2. 区域内有差别。按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合理拉开价格差距,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就诊行为的引导作用,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积极推进分级诊疗。3. 区域大体平衡。市(州)内原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价格调整不一致的,原则上在本次调整时予以统一。(四)简化调价程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渠道的置换,可采取比较定价、参考定价等机制化的方法确定具体价格。三、主要任务(一)测算调价空间。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财政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2017—2019年内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收入为基础,按照本地区医用耗材加成规则,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增长等因素测算加成收入总额。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变化不再滚动计入需要调价解决的范围。(二)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认真测算取消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各市(州)要合理测算,原则上不因为取消耗材加成调减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包括强化成本管理、科学核算成本,主动控制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施治,不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影响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转。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四)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和政策指导,充分运用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手段,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主动转型升级,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医用耗材配备、优化使用管理方式等降低成本,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五)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应推进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通过推动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监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服务量、收入分配、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价格等关联信息,监测评估改革运行情况。(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器械领域价格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提醒告诫,敦促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价格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部门协作。医疗保障部门确定调价范围、制定调价方案,应充分听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为研究、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供支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督促和指导。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投入保障政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实际提供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调整意见建议。(二)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提前研判价格调整对于患者负担、基金安全和医院运行等方面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要提前做好排查,形成应急预案,防止个性问题扩散成为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政策培训,促进有关人员更好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广泛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解读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做法、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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