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i医疗 > 行业动态 >  四川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院长
四川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院长
  • 2018-06-21 14:44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公立医院引领带动作用。

《意见》指出,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总量由事业编制和员额构成,员额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加快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意见》要求,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公立医院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健全医务人员荣誉表彰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个人薪酬等挂钩。(特约记者范川 喻文苏)

转载请注明出处:HC3i中国数字医疗
【责任编辑:少丽 TEL:(010)68476606】

标签:院长  卫计委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