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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可自主制定价格
  • 2018-02-07 10:14
  • 作者:佚名
  •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将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6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其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根据《办法》,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广州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定期对报送的新增项目组织新增项目专家论证工作。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受理和论证审批。

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上,《办法》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办法》还提出,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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