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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二级以上医院将新增一个医疗机构
  • 2017-11-07 14:58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不久前,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将再新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近日,国家卫计委又再发文,宣布二级以上医院又要新增一个医疗机构!
 
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原则》)。
 
明确,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胸痛相关疾病医疗救治工作,按照改善医疗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创新急诊急救服务,鼓励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做好胸痛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
 
而在《原则》中,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胸痛中心建设的相关标准,这也就意味着,二级以上医院都要新建立这样一个医疗机构!
 
胸痛中心的建设,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而与心脑血管疾病相关的急救和手术、ICU相关的设备需求必然会增加!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要设置
 
《原则》规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要设置胸痛中心的基本条件。分为三级医院胸痛中心和二级医院胸痛中心。
 
从设置条件上来看,二级和三级胸痛中心都要求:
 
1.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备开展胸痛患者救治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设置ICU或有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4.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这就意味着胸痛中心要兼具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ICU等科室的功能,而且要配置相关设备,特别是急救相关设备。

从服务要求上来看,三级胸痛中心都要求:
 
1.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
 
2.能够24小时开展主动脉、肺动脉及冠状动脉的急诊CT血管造影检查。
 
3.向签订协同救治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教育,建立患者信息共享平台。
 
这就意味着,该胸痛中心要配置急救和监护类、CT等大型设备。
 
从组织管理上来看,三级胸痛中心都要求:
 
1.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与所在医联体内的三级/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从组织管理上来看,胸痛中心相当于独立出各科室的一类医疗机构,又需要兼具与胸痛治疗相关多个科室的功能,特别是急救科室。
 
随着国家之前5大类独立医疗机构的开放,各省市医学检验中心、影响中线、康复医疗中心等已经遍地开花,而胸痛中心虽然不是独立于各级医院,但是必然也会扩大相关设备,特别是胸痛相关急救设备的需求,这一大波商机还不赶紧抓住!
 
附件: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6.建立针对本院、院前急救中心(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
 
(四)服务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正确分流、科学救治”。
 
2.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重点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夹层、急性肺动脉栓塞、张力性气胸等死亡率较高的胸痛相关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
 
3.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
 
4.能够24小时开展主动脉、肺动脉及冠状动脉的急诊CT血管造影检查。
 
5.向签订协同救治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教育,建立患者信息共享平台。
 
6.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急救和自救能力。
 
二、二级医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具备开展胸痛患者救治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ICU或有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急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和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治疗的能力与条件。
 
6.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多学科联合的胸痛患者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的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开展PCI的医院,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6.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的医疗服务流程,在能够开展直接PCI的医院,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导管(介入)室;不能开展直接PCI的医院,应结合实际,明确转运PCI和溶栓后转运的流程,实现快速转诊。
 
7.建立针对本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
 
(四)服务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正确分流、科学救治”。
 
2.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重点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肺动脉栓塞的规范化溶栓治疗能力。
 
3.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
 
4.与签订协同救治协议的医疗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和患者信息共享平台。
 
5.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急救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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