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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海更严!耗材、设备、药品商业贿赂“零”容忍!
  • 2017-11-06 10:46
  • 作者:佚名
  • 来源:安徽商报

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安徽省将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将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后,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办法》,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分为对单位、科室和对个人的处理。医疗机构或科室、治疗组发生商业贿赂,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私分回扣、提成等,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及问责约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

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被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

此外,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比上海更严!

前段时间,上海实施的《上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已经让一众医疗人跌破了眼睛,这次安徽省相较于上海市则更加严厉!根据上海实施的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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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业贿赂  药品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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