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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补助改了,钱更多、更透明
  • 2017-10-25 09:53
  • 作者:于小渔
  •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卫计委发布了“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公卫补助,山西省有新做法!
 
一、县妇幼、疾控等医疗机构也可承担公卫
 
公卫工作一直是由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来承担,即使在县域医共体当中也不例外,但这次山西在这一方面有了变化。
 
《通知》中提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主要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由县级妇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非基层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项目。
 
也就是承担公卫的机构将细化!不再是基层机构一把抓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
 
1、公卫工作更具竞争,公卫机构更细化
 
县妇幼、疾控中心等非基层卫生机构参与到公卫工作中之后,使公卫工作的竞争力度更强。这种竞争不仅来自于参与机构数量的增多,还来自于质量的提升。
 
相对于卫生院、村卫生室来说,县妇幼、疾控中心等机构在妇科、儿科、疾病预防等方面更加专业,有着更系统、更精细的检查、防病能力,因此这对于基层医生来讲,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大家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卫服务能力以及认真度,以保证工作量。
 
2、基层公卫人员负担将减轻
 
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都是诊疗、公卫一把抓,不少基层医生抱怨“分身乏术”,过多的工作使得诊疗和公卫的质量都难以保障。
 
因此,山西这次修订使得县妇幼、疾控中心等非基层医疗机构分担了一部分公卫工作,使基层医疗机构能更加合理地分配诊疗和公卫的时间,基层公卫人员的负担减轻了。
 
二、公卫剩余资金可用于培训及增添设备
 
此次《通知》提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重点用于保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在保证完成任务和考核达标后,可统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经费、专用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更新的能力建设等支出。
 
也就是说,公卫经费在保障公用经费和公卫人员补助经费发放的情况下,多余的部分可用来为公卫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增添新设备。
 
三、公卫经费会越来越多
 
此次修订将《办法》中第六条“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以后年度按照国家的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通过此次修订,我们发现公卫经费的标准制定更加灵活。2016年国家的公卫经费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年45元,今年就提高到了50元。今后随着公卫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物价水平的提升变化,公卫补助经费会不断相应提高。
 
四、公卫经费使用更加透明,监督更加严格
 
此次修订还新增了一项,为“各级财政、计生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向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转向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公卫经费被个人侵吞、贪污的新闻和案例时有发生,这是很痛心的。公卫经费都是基层医生的血汗钱,是基层医生的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因为监督力度的缺乏,造成公卫经费被不法之徒进行利益分割,这是国家的损失,对基层公卫人员来说也十分不公平。
 
因此,此次修订新增的这条十分必要,公卫经费的使用将更加透明,监管力度将不断加强,使公卫补助能按时按量发到公卫人员手中。
 
可见,公卫工作的安排将更加科学、合理,经费将不断增加,去向更加透明,确保基层公卫人员劳有所得。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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