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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民营医疗
  • 2017-09-11 09:58
  • 作者:佚名
  • 来源:新医界

联合诊所

(1949—1955)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接管了旧政府的医疗机构和一些外国教会及私人举办的医院,国家主要实行“统收统支”。即收入全部上缴,支出财政负责。但当时,大多数人口都在农村地区,除了少数个体开业的中医诊所和中药铺以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医疗卫生设施。各种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猖獗,婴儿死亡率高达20%以上,人均期望寿命不到35岁。面对严峻的卫生保障形势,1950年8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提出要有步骤地发展和健全农村卫生组织。1951年4月4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提出要发展合作性质的私人联营医疗机构,“使其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助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少个体开业医生自愿联合开业。根据当时的国家情况,联合诊所成为一种可行的医疗组织形式。同年政务院《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私立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公私合营阶段

(1955—1965)

这个时期,基本上就是公私合营阶段。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7月1日,河南省拓城县慈合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互助形式的“合作医疗”。当时借助“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群众运动,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发展。但由于在当时“左”的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完成的。在人民公社“共产风”泛滥之时,合作医疗也刮起了“共产风”,搞“供给制”,实行“看病不要钱”。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预算包干”政策。即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财政按医院收入差额拨款补助,年终结余全部上交。1962年8月,卫生部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问题的意见(草案)》,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这也揭示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全民、集体、个人三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客观必然性,此后,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村一些地方相应地重新恢复“联合诊所”,“实行看病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允许医生个人开业”。1965年底,全国城乡共有个体开业人员4.4万余人。

全民所有制

(1966—1978)

国家进入困难时期,因此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即基本工资等政府全包,其余医院经费包干,如果超了,不够用了,也不敞开给你补了。1966 年后10年期间,个体开业医生遭遇打击,被迫停业。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片面追求“纯而又纯”的全民所有制,忽视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前提下多种形式并存的必要性,忽视了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医生的作用,砍掉了大批集体所有制的医院和个体开业医生,全国只剩下1900名个体人员(主要是中医)能挂牌行医,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比例下降到20%左右,形成了“独家办”、一刀切”的垄断局面。这一阶段,看病不难,但住院很难。

民营医院登历史舞台

(1979年代至今)

我们常说,民营医疗是从80年代开始的,但实际上,1979年4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拉开新时期医改的序幕,确立了医疗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服务。此份文件,在民营医院的发展史上,首次为民营医院的诞生提供了基础。民营医院的真正迎来政策松动。1980年8月,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明确指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以补充国家和集体力量的不足,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这一政策的松动形态是,允许社会办医,但必须有组织挂靠。这是中国民营医院史上迈出的第一步。自此以后,民营医疗机构登上历史舞台。1983年,卫生部在北京协和医院蹲点搞改革,实行“上级拨款包干,超收自行支配,亏损不计”的承包制,以后不少医院改为技术经济责任制,1987年后又改为承包责任制。而这一时代,在电线杆上贴牛皮癣小广告开始流行,引患者到宾馆房间看病的模式也开始进化,科室承包的模式逐步开始流行。1989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自此,独立法人的形式被允许。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时代背景,国家对医院的政策是不同的,医院的运转模式及经营理念也随之发生着变化。但每一种模式和理念的产生与当时国家财政对医院的政策和医院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都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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