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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8月1日起推行分级诊疗 确定265种分级诊疗疾病
  • 2017-07-05 13:57
  • 作者:田勇
  •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为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格局,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6月29日,太原市卫计委发布消息,将从8月1日起全面推行按病种分级诊疗改革,此次确定265种分级诊疗疾病,其中136种疾病实施按病种付费。

急危重症可以越级转至三级医院诊治

患者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诊治。

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患者,由首诊(全科)医生提出转诊建议或意见,遵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或城市二级)和三级医院自下而上的转诊顺序,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除传染病、精神病、儿科疾病、肿瘤、眼科疾病、心血管疾病等专科疾病外,医疗机构向上转诊患者可优先转往本机构所在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能力,患者可以在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或综合医疗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转诊。二级医院为患者转诊三级医院的手续办理机构。急危重症可以越级转至三级医院诊治。

三级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及时向下转诊。

需要转诊的患者,由接诊(全科)医生提出转诊建议或意见,遵循三级医院、县级医院(或城市二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上而下的转诊顺序,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时,应了解患者在下级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情况;对越级首诊的患者,有责任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分级诊疗基本医保政策,同时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

儿童就诊暂不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接诊医师为患者办理转诊时,征得患者同意后,网上予以确认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填写太原市分级诊疗转诊审批表(简称转诊审批表),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对于未经接诊的患者,不得办理转诊手续。三县一市的转诊医院为县域内的二级综合医院。

对于在省内救治困难的疾病,经三级甲等转诊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出省治疗。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或异地发病患者等,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因同一种疾病经治疗出院后,如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可直接选择原救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地理原因,在相邻其他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更方便的,按照基本医保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可跨统筹地区就诊。

根据太原市儿科医疗体系发展状况,儿童就诊暂不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为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患者可直接选择市、县、乡任意级别和类别的中医医疗机构就近就诊,无需开具《转诊审批表》。

136种疾病推行按病种付费

太原市统一确定265个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诊治的分级诊疗病种,从中遴选136种疾病推行按病种付费,确定最高限额费用。按病种付费不设起付标准。按病种付费的分级诊疗病种在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城乡居民医保为65%,在职职工医保为75%,退休人员医保为80%;按病种付费的分级诊疗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额费用为二级最高限额费用的92%,报销比例提高5%。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付费,最高不超过病种限额费用的相应比例金额,病种实际发生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剩余129种分级诊疗病种实行按项目付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仍按医保原有政策执行。

属于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内的参保患者,经转诊程序到三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原医保政策享受待遇;未经转诊程序越级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在三级医疗机构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

医生要尊重患者自主择医权

各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服务时,接诊医生必须事先了解患者是否属于首诊,负责宣讲分级诊疗政策,并尊重患者自主择医权,确保患者知情同意。基层医疗机构根据服务人群和人员业务分工,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过程中,将分级诊疗知情同意告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布置,加快推进,确保7月底前居民了解分级诊疗政策的相关内容。

太原市分级诊疗改革要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到2017年,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明显提高,二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上升不低于20%,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下降不低于40%,力争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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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级诊疗  按病种付费  双向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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