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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前宁夏全区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费
  • 2017-07-03 15:38
  • 作者:佚名
  •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区公立医院八月底前推行按病种收费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记者6月29日从宁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该区将于8月底前在全区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价格改革,以此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据了解,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改革拟于8月10日起实施,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市按病种收费改革8月底前实施。6月20日前为病种遴选阶段;7月10日前为临床路径、技术规范阶段;8月30日前为制定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阶段。

单病种收费标准,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因素进行测算,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原则上不得在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2017年自治区三甲综合医院单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数量合计不少于100个,自治区三甲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地级市所辖公立医院(含自治区区属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合计不少于100个。

各公立医院可在国家公布的320个病种范围内选择开展,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质量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选取,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

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特别是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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