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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海、内蒙古,三省市两票制落地文件及要点!
  • 2017-06-30 16:20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识局

6月30日,浙江、内蒙古和上海三省市先后发布了“两票制”实施方案的(试行)通知,两票制落地加速。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

2017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随后各省开始不断发布本省的两票制落地文件,据健识君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7省市落地两票制文件。

至此,11个医改试点省中,福建、安徽、陕西、重庆、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苏、上海10个省市已经出台正式实施方案,宁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

非医改试点省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海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吉林、广西、河北都推出了自己省份的两票制方案。

目前全国仅宁夏、北京、山东、河南、江西、云南、广东、新疆、西藏等地未见到公开、正式两票制文件。

从目前各省市已经公布的“两票制”正式文件或征求意见稿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关于“两票制”的政策方向已较为明确,各省市的政策尺度并不大,做法与国家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多开一票的情况上,个别省市有所放宽。

浏览浙江、内蒙和上海三省市的两票制落地文件,健识君发现,各省在两票制的界定上基本和国家保持一致,但是略有变化。

浙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票据上,浙江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含不视为一票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上海: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设在本市的总公司(总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内蒙古: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经营企业之间均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约定回款。

执行范围和时间:

浙江本省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都需要执行两票制,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上海:(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

(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三)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本市大型流通企业要率先将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达到“两票制”规定要求,其他流通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内蒙古: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2017年7月1日启动“两票制”工作。为保证“两票制”顺利实施,在各地区“两票制”工作启动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具体推进时间由盟市统一安排确定。在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实行“两票制”。

附:三省市文件全文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设在本市的总公司(总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六)疫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

(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三)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本市大型流通企业要率先将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达到“两票制”规定要求,其他流通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四、及时做好实施准备各项工作

(一)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本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及时在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下同)建立配送关系,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流通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完成生产企业发票信息上传阳光平台的信息化改造工作;承诺所有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均符合“两票制”规定要求,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两票制”规定和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但必须在2017年底前调整到位。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与阳光平台提供的“两票制”功能应用接口改造工作须及时验收完成。

(四)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指导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调整优化配送渠道;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确需增加一票的,应及时将选定的流通企业报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备案。

五、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并应当通过阳光平台查询由生产企业提供给流通企业的进货发票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流通企业提供加盖印章的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的落实

本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本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市药事所要通过阳光平台的信息化手段支持推进“两票制”执行,提高效率、简化操作、利于监管。

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药事所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平台信息支撑作用,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药事所。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对阳光平台系统升级和改造给予项目支持和资金保障。

本市各相关部门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阳光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

浙卫发 [2017] 4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委(局)、商务局(委)、国税局、物价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的药品时、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

实施过程中遇到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并记录备案。

三、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发票的购、销方与货、款实际流向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一致。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含不视为一票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除现场核对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药品一致外,还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未投入使用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两票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手工索验票。

四、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采购必备条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要求。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法严厉惩处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经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将医药企业执行“两票制”情况与产业发展政策挂钩。

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发展现代药品物流体系的重要工作,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和流转,依法加大对伪造、虚开发票、虚增价格、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和监测,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五、配套改革

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推动部分中小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和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转型,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建设。加强“两票制”工作与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衔接,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建立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健全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等,方便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票据电子化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改革完善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

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逐步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和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规范医疗用药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等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和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约谈,对商业贿赂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六、工作保障

加强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

加强协作。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经信、商务、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衔接。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及时调整、完善销售、经营和采购模式。医药行业协会要做好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配合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协助做好“两票制”推行工作。

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加强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适时进行评估,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为推动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落实“两票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实施“两票制”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前4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盟市,特别是开展自行采购或跨区域联合采购的盟市率先推行“两票制”。启动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工作的医联体全面推行“两票制”,逐步将“两票制”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医疗机构。

——分步实施,逐步覆盖。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的实施。“两票制”率先在三级公立医院试点推行,逐步向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对临床使用量排名靠前的品种,优先落实“两票制”,对使用量小的临床必需药品和短缺药品逐步实行。

——因地制宜,保障供应。结合我区地域广、人口密度小、用药量小、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高的实际情况,各地在坚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增加一票的公立医疗机构,有效保障药品供应。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经营企业之间均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约定回款。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为有效保障药品供应,边远地区的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可增加一票,具体名单由盟市药采办核实确定后公布,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执行中可增加一票,具体名单由旗县药采办提出,报盟市药采办备案公布。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结合实际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增加一票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向“两票制”过渡。

(二)实施时间。

2017年7月1日启动“两票制”工作。为保证“两票制”顺利实施,在各地区“两票制”工作启动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具体推进时间由盟市统一安排确定。在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实行“两票制”。

四、实施要求和规定

(一)实施要求。

1.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盟市自行采购、跨区域联合采购以及医联体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等新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

2.在自治区药采平台挂网,并交易的企业及产品应按照“两票制”要求重新建立配送关系,保障区域覆盖,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3.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能够承诺实施“两票制”、配合提供相关凭证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公立医疗机构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流通企业必须承诺提供、核对相关凭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4.各盟市药采机构要根据“两票制”的相关政策,加强对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统筹做好“两票制”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模式的衔接。允许盟市在原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的实施重新报名遴选配送企业,淘汰部分不能实施“两票制”的配送企业。

(二)实施规定。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完整详细。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加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管理,建立“两票制”票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查验。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信息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票制”工作,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继续实施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二)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定期查验配送企业的“两票制”票据档案,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要将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流通企业的配送关系建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并通报辖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价格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考核管理。自治区将“两票制”纳入医改的总体部署,强化改革的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管责任,加强对“两票制”实施工作的考核,实行台账管理,确保“两票制”落地生效。

(三)完善平台功能。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为“两票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票据维护及检索查询比对系统”,不断健全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等信息管理和发票比对功能,方便各方信息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解决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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