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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招标采购公布新规,8763个药品暂停交易
  • 2017-06-14 10:06
  • 作者:顾莹
  • 来源:蓝鲸健康

6月12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采购状态的通知》,共计8763个药品被暂停在上海药品市场的交易。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动态调整范围内的药品在上海市阳光平台上2016年全年无采购记录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关闭采购状态,暂停采购资格。

若要恢复采购资格,需要按照2017年动态调整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新申请药品中标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新申请药品在十五省市中须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其中:

① 非基药品种申请在非基层范围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在 A 值基础上降 5%,且不应高于同品种(新申请药品同品种界定规则详见附件 1)非基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② 基药品种申请中标:

(ⅰ)已在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申请在全市范围中标的,中标价应不高于在原中标价与 A 值取低的基础上降 5%,且不应高于同品种全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ⅱ)未在本市中标的基药品种,只能申请在全市范围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在 A 值基础上降 10%,且不应高于同品种全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③ 原研药品中标价可不与同品种同中标范围已中标药品比较。

④ 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 3 元/中成药超过 5 元,且为原研或单独质量标准的药品,按照新申请药品规则①、②或③相应规定执行。

2、 新申请药品在十五省市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均未中标的,不纳入本次动态调整范围,以下情况除外:原研药品、创新药品等可由生产企业提供书面申述材料,经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受理后报市药招委成员单 5 位集体审议。

3、 首个进入上海市场的仿制药品中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已中标原研药品价格的 70%。

关于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采购状态的通知

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动态调整范围内的药品在本市阳光平台上2016年全年无采购记录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关闭采购状态,暂停采购资格。如需恢复采购资格,须按照2017年动态调整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具体药品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目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7年6月12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HC3i中国数字医疗
【责任编辑:文颖 TEL:(010)68476606】

标签:上海  药品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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