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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医疗“基本法”今施行,带来5大亮眼变化
  • 2017-01-03 11:54
  • 作者:佚名
  • 来源:深圳新闻网

导 语

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医疗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用特区立法优势助推“医改”前行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是深圳充分运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创新和完善的成果。深圳市人大、市政府直接牵头组织此次立法工作,从2013年开始启动立法调研,2014年将《医疗条例》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2015年进入审议阶段,并于2016年8月2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表决通过。

《医疗条例》将深圳医改的很多优秀做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并提出了一系列大胆的创新,比如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实行累积计分制度、加入市医师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均给予适当的政府补助,有助于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

接下来,深圳市、区政府将依据《医疗条例》,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包括推进分级诊疗,将社康中心的建设标准纳入城市规划与准则,并通过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全面放开医疗市场,简化审批程序,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医。

深圳市卫计委将加快制定《医疗条例》配套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转诊标准和流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规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家庭医生服务具体办法等,确保《医疗条例》的贯彻落实。

《医疗条例》1月1日施行后,会带来哪些亮眼的变化呢?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了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2: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六小时内应提供

《医疗条例》对患者的权利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3: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

启动仪式上,深圳市医师协会代表、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医生王光锁宣读了《深圳市医师协会给全市执业医师的倡议书》。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在深圳,这个行业组织是深圳市医师协会。全市4500多家医疗机构和4万多名医师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市民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依法向市医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市医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条例》规定,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将转由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

变化4:“医闹”、“号贩子”要更小心了

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并非类似机场、火车站的公共场所,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启动仪式上,深圳市公安局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医疗条例》要求,深入开展“平安医院”专项行动,对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推进医院警务室建设,指导医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水平,强化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

2016年以来,深圳市公安机关在全市共查处伤医案件10起、其他各类涉医案件22起,刑事拘留15人、行政拘留31人。其中查处打击“医托”、“号贩子”案件4起,抓获“号贩子”6人。

变化5:医疗机构在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上将“同名”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此次《医疗条例》也解决了这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反映尤为强烈的问题,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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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基本法规  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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