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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拟试点生育险与医保合并实施
  • 2016-12-22 15:10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点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分立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河北邯郸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城市将暂时突破《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确定了上述改革试点内容。

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决定》草案做说明时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平台。他表示,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据《决定》草案,12个试点城市为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 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试点期限两年。

此次《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实施并已纳入相关规划。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2016年3月出台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6年10月,国务院原则同意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

不过,这项改革试点将突破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得到立法机关授权。《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此外,第66条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决定》草案提出,授权在12个试点城市暂时调整上述《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是必要的。生育住院的时候涉及一定的费用,住院的费用归根到底是医疗费用。但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和其他一些医疗费用有时不好区分、容易出现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财新记者,“合并实施之后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避免出现一些职责不清和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褚福灵特别强调,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住院待遇和产假津贴,是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险险种,“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则向财新记者表示,生育保险分为生育费用和生育期间的津贴等两个部分,和医保的合并实施主要指的是生育费用和医保合并,占生育保险60%以上的生育津贴如何处理,是和失业保险还是和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需考虑。

杨燕绥称,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实施面临多方面问题。比如,当前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孩”,和这个政策配套,生育保险涉及二孩生育待遇的政策怎么确定?此外,在报销比例方面,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在70%—80%,但以往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没有这么高,应该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试点中探索解决。”

财新记者获悉,待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正式印发《试点方案》。试点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两年试点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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