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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限制
  • 2016-07-20 12:30
  • 作者:朱叶
  • 来源:中国江西网

19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加快社会办医。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托管、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公立医院应重点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紧缺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与护理院等开展合作。

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符合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纠纷处置管理体系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

严惩经核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乱收费、推诿患者等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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