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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启动
  • 2016-07-01 10:28
  • 作者:王琼
  • 来源:西宁晚报

6月30日,记者从青海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启动仪式上获悉,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从7月1日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保障金全部用于受助职工

据了解,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运用经济手段和长效帮扶方式,让患病住院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基础上再得到一定的补助,使患病住院职工进一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的重要保障制度和活动。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没有一丝一毫的商业色彩和盈利企图,职工交纳的互助保障金全部用于需要帮助的职工。

第一期活动有哪些规定

规定一: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第一期活动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

规定二:第一期活动互助保障期限及缴费标准

第一期活动互助保障(简称“互保”)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结束。参加第一期活动的职工需缴纳互保金100元。符合参加第一期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

规定三:互保补助待遇如何计算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补助。具体为:

(一)3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计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报销金额-政策外的自付部分-医院起付线-300元)×分段比例。

入院、出院时间不在互保期限内的,互保补助按互保期内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互保期外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互保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多次住院费用累加计算进行补助,但已结报的补助不重复补助。

规定四:如何结报互保补助金

方法一:

西宁10家医院一站式结报

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保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及时到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在医院的窗口进行结报。

方法二:

出院90日内持凭证可结报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柜面或西宁大病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区新宁路20号)进行结报。

方法三:

单位工会向地方工会转交凭证

参互职工在玉树州各县(市)和海西州天峻县、冷湖行政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30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有关凭证,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转交,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每月一次到各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集中进行审核结报。

第一期活动互保补助办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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