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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院长将统一“持证上岗”!
  • 2016-06-21 09:39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整理

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医疗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公立医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受到挑战,这就必然会给公立医院的“掌舵者”们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和医疗市场竞争及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刺激下,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成为了当前医院管理队伍建设的一种新趋势。

所谓医院院长职业化是指通过医院管理专业的教育或培训,使医院院长具备医院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达到医院管理的专业化、专职化和制度化。近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主办,重庆市医院协会承办的中国医院院长年会“走进大西南”重庆成功举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杨爱平出席会议并与参会者分享了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建设的有关政策走向。

杨爱平表示,十三五期间,院长职业化建设将会有进一步进展,包括推动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的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机制,涉及院长职业化进程的选拔、薪酬和职业发展等内容。

他谈到,今年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公立医院领导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此推动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建设。“接受一定阶段的职业化培训”将成为被任命为医院院长的重要条件,未来,公立医院院长将持证上岗。

“全国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院长进行任职前,在职岗位培训取得职业化院长培训证书是院长上岗的必备条件之一。”杨爱平向参会者介绍道,结合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了“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暂行规定”以及“公里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实施办法”。

“规定”要求,对于即将任职或者已经任职的院长们要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的职业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是五年。对于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将不能担任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院长。

“主要是参照了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界记者、社长、总编辑的管理方式。”对于相关的“上岗”模式,杨爱平给予了解释。

谈到具体管理办法时,杨爱平表示,院长职业化培训计划全年120个学时,其中参加面授培训不少于48学时,远程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职业化培训情况将作为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院长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与院长们的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

虽然目前相关文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是,院长职业化建设将是大势所趋。——从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可以看出该趋势走向。

“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内容。在该目标下,《任务》明确写明要“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虽然政策指导方向明确,但是,改革之路还需要过程。

“在我国约六成的医院院长在任期届满时还不到退休年龄,他们得不到解决,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将如何实现?”杨爱平表示,当下,我国的公立医院院长存在“业余当院长”现象,院长们在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将精力还放在了临床专业技术上。任期届满后的职业规划是院长们的主要考虑。

附:现行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条件包含内容:

(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 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的,至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

(四)院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为55岁以内(女性50岁以内),副院长任职年龄一般为50岁以内(女性48岁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院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程序、任用

第五条 选聘程序

对在任院长实行目标考核,符合任职资格的,经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考核、报区管委会同意,可继续聘任。院长职位空缺或任期届满的,则进行选聘,选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制定选聘方案。根据职位空缺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选聘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2)确定初步候选人:审查经自荐、单位推荐、引进或卫生主管部门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提交管委会研究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民主测评:组成工作组到各初步候选人原所在医院进行民主测评,职工认同支持率达60%以上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4)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确定拟聘人员。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报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7天。

(6)发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调查不实的,由区管委会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新聘任院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合同。

第七条 院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八条 任期内,院长须不断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内容和成绩要进入档案,作为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将对院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或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院长离任,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造成重大经济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区卫生部门的领导,积极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接受区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本院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全面管理本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即搞好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协助搞好卫生监督工作等。

第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人事制度和医院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聘用、调配、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本院的财务管理,坚持一级管理、二级核算,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章 任期目标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应突出人才兴院战略,在规定编制数内,积极引进卫生专技人才;加强班子建设,加大后备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任职期内,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和结余,严禁经营性亏损。

第十八条 任职期内,卫生院固定资产总量要保值增值(国家和上级无偿投入除外);每年提取事业发展基金8%以上。 第十九条 保证卫生院干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全年无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发生,无一例因渎职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维护医院稳定,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保证医院和谐与稳定。

第六章 待遇、考核

第二十二条 院长工资待遇: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工资绩效考核和岗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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