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5-27 15:01
- 作者:佚名
- 来源:北京晨报
患病老人拨打急救电话,来的救护车却不提供搬抬服务,不少居民遇到过这样的难题。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三稿对急救规范和标准做出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关键词:急救站点
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长
据了解,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在2015年7月、9月、11月先后经过了三次审议、两次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作报告时指出,目前,120和999两个体系分别设站,缺乏统筹协调,造成全市急救站点布局不均衡,城区重复多、郊区空白多。据测算,全市要达到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在15分钟内,共需建立266个急救站点,目前两个体系的急救站点总数已达305个,但由于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还达不到15分钟水平。
针对这个问题,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全市的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综合考虑编制设置规划。
需急救站点266个
目前总数达305个
反应时间达不到15分钟
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
罚款1万元—3万元
后果严重的罚款3万元—10万元
关键词:急救转运
严重不按规定罚10万
今后,救护车把患者往哪个医院送,将不再是救护人员一方说了算。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草案修改三稿中提出,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三甲医院急诊科经常处于床位爆满,难以接收院前急救转送患者的现象,草案修改三稿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李小娟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本市也需要增加综合性科室和床位的设置,推进三级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急诊科的患者提供疏解出口。
院前救护车标准
关键词:急救号码
恶意拨打“120”将受罚
草案修改三稿规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系统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扰乱急救服务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日常生活中,一部分非急、危、重患者因行动不便、下楼难等原因,往往叫急救车去医院。草案修改三稿提出,非急、危、重患者转运,探索社会力量提供市场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
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
扰乱急救服务秩序
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责
院前救护车配备
医师1名、驾驶员1名
护士、救护人员或担架员2名
关键词:急救人员
不按规定配人最多罚5000
南航“病患无人抬下飞机、自己爬上救护车”事件发生后,到底该谁来搬抬病人等问题引发社会热议。
此次草案的第三次修改稿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务,可以在打电话时提出需要。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和呼叫号码,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并安装计价器,在明显位置上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患者及其家属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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