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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医生集团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 2016-05-13 16:31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医生集团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目前已达30多家。人们期待这一新生事物不仅能改变传统医院模式,促进医生个人品牌的建立和薪酬制度改革,同时也改变医生单一地点执业,盘活专家资源。医生集团一般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让医疗专家到落地医疗机构展开诊疗活动。然而,在这种“落地”合作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障碍。

怎样与医疗机构合法合作

问题:如今很多医生集团日渐被贴上了“走穴化”、“中介化”的标签,无法落地致使发展前景并不明朗。如何保证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的合法性是医生集团目前面临的难题。比如:有的模式是建立合作中心或托管中心,因类似于科室承包而备受质疑;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合同进行约定,据此建立的关系到底属于劳动、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尚不明确,容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等。

建议:医生集团必须从自身诊疗病种特点出发,寻找符合条件的合作方。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实施细则对落地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为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应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对此类合同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规定,为双方合作建立统一行为规范,防止因规定不明确或者个人因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违约。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专家资源并非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与执业医生可同时成为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主体。执业医生是由医生集团派驻过来,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劳务派遣。所以,可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医生集团相当于用工单位,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生集团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性质怎样界定

问题:医生集团到底是医疗机构还是一家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工商、税务怎么监管等,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3月15日,深圳市国内首张医生集团营业执照颁发给深圳博德嘉联医生集团有限公司,这标志着政府对医生集团法律地位的认可。但是目前来说医生集团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认识和规范,使得对医生集团的监管带来操作困难,对集团医生的执业活动如何进行检查指导等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

建议:亟须相关法律对医生集团进行定性,完善其法律架构。目前医生集团属于非医疗机构性质的企业为更多人接受,在集团成立时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采取股份制形式注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医生集团本身除了医师资源外,并不具备建立医疗机构所需的其他设备,认定为医疗机构也与当前法律规定向冲突。另一方面,医生集团主要是通过对医师资源的市场化运作获取利润,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兼顾社会利益,更符合一般企业设立标准。因此,应当把医生集团定义为一般企业法人,采取工商登记模式,按照现有一般企业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纳税。这样更能够冲破现有医疗体制的桎梏,盘活医师资源,在市场机制运作下,更能够发挥医生技能,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发生损害后怎么办

问题:医生集团是政府放开医生多点执业,提倡医师自由执业政策的产物。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诊疗活动,应与当地的多点执业规定相衔接,但是目前不少地方对医师多点执业态度不明确。另外,多点执业医师缺乏有效责任承担机制。医生多点执业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医生可能直接作为法律主体与患者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医生并非落地医疗机构的雇员,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机构因其医务人员过错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期待《侵权责任法》的新解释。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发生损害由“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医生责任保险制度缺失。而且从目前来看,我国医生集团仍游离在医保、商保之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闭环。

建议:完善立法,为多点执业政策落实提供法律层面支持。通过规范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有序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盘活医师资源。充分运用医生责任险制度,明确好落地医疗机构与医师的责任承担,加强对医生执业操守的监管,完善对其的责任约束机制。目前有医生集团试图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医疗责任险,或者把医生的一部分收入拿出来做兜底的保险放在集团的一笔专项基金里。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模式是,如果今年某医生出现事故发生赔付,集团会考虑明年是不是需要提高医生的保险费。医生集团肩负更多改革意义,支付改革首当其冲,医生集团如何在保险支付上创新形式,是未来可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欧美国家中,知名的医生集团并不少,医生集团不妨多借鉴国外经验,与医保、保险等部门寻求共同利益点,形成有利于医师自由执业的生存环境。

作者:邓 勇 张 静   单位依次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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