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i医疗 > 行业动态 >  社会办医不可避免,如何不让劣币驱逐良币?
社会办医不可避免,如何不让劣币驱逐良币?
  • 2016-05-09 13:33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是星期三

“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

毫无疑问,“魏则西事件”的发生将对医疗行业的规范带来影响。国家卫计委日前明确表示,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医疗行业的发展来看,加强社会办医实际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对于非法医疗机构的声讨难免又会造成社会对民营机构的恐慌。如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开始隐现。

化解风险的办法其实并不复杂:重建针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体系。这并非仅来自于突发事件的倒逼,而是医疗形势发生变化之后的必然选择。

建立新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目的在于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这是“医疗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去年6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对鼓励社会办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包括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等前置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等。

公立医院与民营机构进行合作,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国的医疗服务供给仍然明显不足,如果继续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财政就将背负比较大的压力,而财政实际上是要靠整个社会的付出来支撑的。

从世界经验来看,在部分发达国家,一些规模并不大的医院甚至并没有自己的化验室,患者化验需要交给独立的化验中心,而这些化验中心往往是民营机构设立的。公立医院与民营机构进行合作,本身并不存在问题。

当然,在这种合作下,公立医院与民营资本的界限必须有清晰的划分,并让患者知情。诸如“魏则西事件”中,民营机构借助公立医院故意误导患者,是必须被禁止的。

更重要的是,建立对社会办医的必要监管是当务之急,即使是民营化验中心,也应该经过官方的认证与监督,例如确保不被污染等等。毕竟与公立医院相比,社会办医的背景与目的都相对复杂。

有医疗专家对记者表示,过去政府管理公立医院,主要是通过人事、财政等手段,比如撤换院长或者削减经费,而这对于民营医院显然是不起作用的。

无论是“十三五规划”还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两年,来自官方的文件一再强调,社会办医,应更侧重于“社会力量”办医,而不再突出“社会资本办医”,力图让有资质、有经验的医疗人士参与合作办医,而不再鼓励“拿钱砸出一个诊所”的纯逐利行为。

但仅有政策导向尚不足够,我们更需要的,是一个针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体系。

在有着“中国民营医疗之乡”称号的福建莆田巿东庄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广告处处可见。

谁来监督医院?

如果社会办医成为一种趋势,那么,有哪些部门可以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呢?对于“科室出租”、“科室承包”这样的不当合作,又有哪些部门可以直接管辖呢?

事实是,在机构设置上,目前仍存在空白。

民营医院实际上分为营利性医院与非营利医院,营利性医院的注册归属于工商部门,非营利医院的注册归属于民政部门。但无论是工商还是民政,其职能仅限于准入注册,而无法对卫生方面的事务进行监管。

主管卫生事务的国务院部委是国家卫计委。以最近发生的“整治号贩子”的行动为例,公开报道显示,卫计委监督局、医政医管局对行动进行主要领导,卫计委监管中心人员参加。

其中,监督局与医政医管局都是卫计委的下属部门,前者虽有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之责,但在实际运行中主要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而后者的主要职能则是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两者实际都不专责对医院的监督。

而监督中心本身只是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职能仅为“协助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大案要案”。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医院里发生的不当行为,主要还是靠医院自己来约束,或者是医院主动上报。我们不否认自我监督有一定作用,但没有外力制约,难免缺乏必要的制衡。

设立医疗监督机构,并非没有引起过最高层的重视。一位参与过医改方案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记者说,在此前的医改中,成立医疗监督局的构想曾出现在方案之内,医疗监督局的编制甚至都已获批,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原卫生部医政司与医管司合并成为医政医管局,监督医疗机构的职能因此流失。

在很多专家看来,在“魏则西事件”与“号贩子”问题发生后,重建统筹监管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医疗监督机构存在必要性。

除了缺少专责的医疗监督机构外,医药行业监管体系“多龙治水”的格局也亟待调整。以药品为例,其在市场上流通时归属食药监总局监管,进入医院后则归属卫计委监管,价格问题却是发改委的管辖范畴。

医院事务同样涉及药品、行医等多个方面,如果要建立新的监管机制,重新捋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恐怕是第一步。而要做到这一点,另一个问题就不能不回避,这就是医疗监管立法。

5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哪些法律可以监督医院?

那么,中国有没有针对医疗机构的立法呢?有,但尚不足以形成体系。

1994年,国务院曾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在监督管理方面仅有四项内容,无法涵盖医政卫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而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最高罚款数额仅为3000元。

2005年,卫生部新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增加至11条。不过,在处罚力度上,《细则》并没有太多变化。

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务院所属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细则》虽具有法律效力,但立法层次却明显低于国家立法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立法缺失会造成一个比较深层次的问题。医改专家李珍、王宝真、周芸在论文《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中提到,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经营自主性大大增强的同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的“公立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医疗机构走向了具有极强营利动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方向,而这与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简单来说,公立医院追求盈利导致了以药养医之症结,而在民营医院中,非营利医院与营利医院之间的界限亦不清晰,这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当然,国家立法层面对于医疗的管理也不是完全空白的,比如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就对医生的行为准则进行了约束。

但是,《执业医师法》的出台已是17年前的事情了,如今,面对医疗业的新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医疗已经大行其道的当下,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秩序,原有法律存在着更新的必要。

行业自律如何解决?

根据国际惯例,监管体制除了官方的监管之外,建立行业自律也是很重要的。目前,中国确实有覆盖医药领域的协会,但就社会办医来说,像莆田系医院这样的民营医疗机构如果并非行业组织内部成员,行业协会能否对其进行管理便存在疑问。

在美国,医疗领域的行业协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仅在2007年,美国医疗领域的行业组织就达到了1552个,专业人员的协会和协会超过2000个。此外,民间还有各种病人和消费者服务和保护组织。

除了为行业提供服务平台、提供一些行业数据之外,行业协会也负责制定本行业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行业协会有时不会管到每一家机构,但是通过制定标准,协会实质在客观上为监管提供了必要的依据,由此形成了全行业监管的格局。除此之外,像医师协会还会对医生的收费进行监督。

行业自律是官方监管的必要补充,势必要有与官方监管不一样的思路。行业协会能否跳出既有利益格局,协助建立全行业监管的格局,这对于中国医疗监管体制能否确立,将具有很大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势必要由严格的立法、有力的执行机构和权威的行业协会共同组成。“魏则西事件”终有一天会远离舆论的中心,我们更希望悲剧能够转化为体制变革的共识,而不是在各方说累了之后偃旗息鼓。

转载请注明出处:HC3i中国数字医疗
【责任编辑:shichenlu TEL:(010)68476606】

标签:社会办医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