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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医养结合实施意见 支持20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可办医院
  • 2016-04-06 10:32
  • 作者:于海霞
  • 来源:生活报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推进养老院和二级以上医院建医联体

意见提出,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推进养老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二级以上医院选派医疗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巡诊医疗、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门诊)、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0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设康复中心

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宾馆、学校、厂办医院、校办医院、民办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以及闲置床位较多的一级、二级医院等资源,转型创办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中心、老年病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医疗养老机构。

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乡镇)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对60岁以上失独老年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中心。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二级以上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诊室

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诊室,设立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病床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中医门诊或中医馆。

医院面向养老院开展远程视频诊疗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家庭医生实时在线系统,每日更新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信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实施紧急救援,第一时间进行转诊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视频诊疗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专业医养结合机构。整合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鼓励利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普通住宅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落实好将适合老年人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适宜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政策。

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探索将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医疗专护、费用包干的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进省内和省际间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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