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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广东将建立覆盖城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 2016-01-26 19:03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日前,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和广东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将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粤东西北地区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全国前列;2017年,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全省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前列;2018年,全面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与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一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和儿童的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即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按所属对象类别进行确定。各地可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各地要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

 

此外,《实施意见》对降低救助门槛提出要求,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重点救助对象,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重点救助对象就医。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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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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