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i医疗 > 行业动态 >  浙江废除论文评基层医生职称(附卫计委《意见》全文)
浙江废除论文评基层医生职称(附卫计委《意见》全文)
  • 2015-10-23 10:51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谷

从小编入职至今,接到过很多医生的电话,都是询问论文发表的事情,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发论文才能晋升职称评定,听着电话那头医生们疲惫的声音,可以想象他们平常除了要接诊络绎不绝的患者,还要挤出那本少的可怜的时间,写论文,发论文……论文成了医生们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不过,浙江的医生将要把这个拦路虎给清掉了。

10月21日,浙江卫计委官方网站晒出《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多项改革举措直指当前医生职称评聘中的诸多弊端,浙江的医生们笑了。

意见稿指出,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仅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转而注重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服务技能和服务数量、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对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多发问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及职称外语要求。

就单这一条也叫人拍手称快,医生们不用再死啃“ABCD…”也不用再挑灯夜写论文了,幸福来得很突然,这次的意见稿里亮点满满呢,接着看。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精神,此番浙江改革充分体现这种精神,由此先来谈谈分级管理。

意见稿指出,2015年起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级管理。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所属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下放评审权,并在条件成熟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自主评聘。

再来说说评聘结合,意见稿指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与使用的统一。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这一利好让职称变得公平公正,名副其实。

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了热议,这是继全面开放多点执业后,浙江省出台的又一力措,这一举措对于基层医生松了大绑,为他们的职业前景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其实,去年安徽就出台了职称评定降低论文门槛这一措施,安徽改革明确提出,对县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晋升副高职称,取消论文要求,晋升正高只需要1篇论文。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晋升职称取消论文要求,对县一级以下人员职称外语考试不再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

不过这次,浙江干得更为彻底,基层医生不论评选何种等级职称,外语、论文等不是“硬条件”。

附件1:《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高素质卫生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起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级管理。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所属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下放评审权,并在条件成熟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自主评聘。

(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与使用的统一。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分类制定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服务技能和服务数量、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对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多发问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及职称外语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推荐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取得,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强化岗位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须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138号)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单位在开展评聘工作中,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转换用人机制,盘活岗位存量,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事业重点。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规范条件程序。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有关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评聘办法,严格评审程序。由省高评委评审的,须经下一级相应评委会推荐。由市高评委评审的,须经县相应推荐委员会推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要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评审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法执业注册。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将卫技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要求,与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衔接,研究细化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服务基层等考核标准,并作为评聘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配合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本地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抓好具体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各设区市每年要将当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给予警告并责成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暂停其评审权。

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卫技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力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卫技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2:《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卫发〔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平稳推进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级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1次,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五、关于评聘程序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级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专家评议评审。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高评委专业审议组和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单位择优聘任。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关人员。

六、关于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问题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后,考虑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具体由各地研究确定。各级评委会必须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4号),从2017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

七、关于岗位聘用管理问题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前提下,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有关岗位聘期考核结果运用及待遇政策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竞聘考核,实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办法进行解决。在过渡期,可暂时通过“退二进一”、调离、引导卫技人员到有空缺岗位单位工作等办法,并在2017年前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八、关于计生系列职务评聘问题

在2015年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从2016年起,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系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政策。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九、关于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问题

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具体申报评审参照本文件执行。

十、其他

各市要尽快制定2015年度评聘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评聘方案重点包括今年申报工作基本情况,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办法和程序以及评委会组建方案等。在年度评委会召开前,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经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制度的协同推进,完善与岗位管理、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制度的配套衔接。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要认真收集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格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1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HC3i中国数字医疗
【责任编辑:tanxy TEL:(010)68476606】

标签:多点执业,医生职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