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 >  解读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征求意见稿
  • 2015-03-20 09:16
  • 作者:佚名
  • 来源:奇点

几个小时前,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最新印发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刚刚拿到手,我们火速为大家解读一下。

今年2月底,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将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此次《征求意见稿》即是对价格谈判具体操作流程的详细说明。

价格谈判的将由以下三个组织负责实施:1、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包括发改、教育、工信部、财政、人社部、商务、审计、海关、税务、工商、CFDA、知识产权、保险监管、总后卫生等部委及领导等。负责审定谈判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等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2、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监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相关利益方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负责对谈判工作的全称监督,受理检举和投诉。3、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专家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参与谈判的专家每次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同一位专家只能参加药品价格谈判的一个环节。

药品价格谈判采取分类谈判的机制。对于临床用专利药品,采取以市场换价、谈采合一的策略,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由中国疾控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促使企业回归合理的价格区间。

通读文件,有几个重点:

第一、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极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对于临床用专利药、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中成药采取分类谈判的机制。

第二、总体谈判方针是:运用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市场份额等政策策略,采取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买赠结合、打包议价、税价联动,实现谈判效果最大化。也就是说在量价挂钩的原则下,谈判过程会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

第三、会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

第四、医院按照谈判议定的价格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品种、剂型、规格、采购数量,金额和回款时间。

第五、谈判实施方案将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布,并公布谈判结果。

第六、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采购周期内药品价格原则上保持不变。

【责任编辑:孙杨 TEL:(010)68476606】


标签:药品价格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