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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亟须具备法律原件证据资格
  • 2014-12-23 10:10
  • 作者:佚名
  • 来源:新京报

北京卫生法学会等专业机构向卫计委提出病历管理建议书;建议中细化健全病历管理的法律、技术手段。

目前,我国多家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尚不具备法律原件证据资格,需要尽快完善构成要件。昨晚,针对国家卫计委向朝阳法院表示将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和程序的函件(本报曾报道),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联合北京协和医学院、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多家专业机构,出台《关于规范电子病历法律证据资格及其证据保全方法的建议书》(简称《建议书》),提交给国家卫计委,帮助其完善、细化相关立法和规范。

此前,朝阳法院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我国病历管理存在各医院对电子病历锁定的运行情况、性能水平不一、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而引发医患纠纷等问题,为此该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本周,国家卫计委回函表示将完善病历管理规范。

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但此次卫计委的回函中并未明确如何完善病历管理规范,为此,针对法院发出的建议函,该学会联合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多家专业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和学术讨论,特此向国家卫计委提出此份《建议书》,提出三项建议,作为对病历管理的细化规范。

该负责人介绍,由于从法律专业上讲,目前的电子病历缺乏具备“法律原件证据资格”的一些要件,凡构成要件要求者才能以电子版作为病历原件,否则必须打印纸质病历。为此《建议书》的第一项建议即讲述构成要件有哪些,比如“电子签名”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要通过数字认证、电子病历中的修改痕迹必须得到保留并能够完整展示等。

此外,建议还提供了锁定电子病历方式。

【责任编辑:孙杨 TEL:(010)68476606】

标签:电子病历  病历管理  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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