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11-03 09:31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就《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立医院过大或将被拆分 严重超标将暂停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
《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每千常住人口6张,并按照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承担70%的服务量,来确定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与非公立医院之间的资源比例关系。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公立医院床位标准将确定为每千常住人口3.3张,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
《规划纲要》对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提出要求。县办综合性医院(单个执业点)床位数一般在500张左右,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地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在800张左右,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在1000张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规划纲要》提出,严控公立医院单体规模,选择部分单体规模过大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开展拆分试点。
《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实行资源梯度配置 京津冀等可跨区域设置医疗卫生机构
《规划纲要》提出,实行资源梯度配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具备一体化发展条件的区域,可以探索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跨区域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大区域范围内资源共享,提高配置效率。
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中医资源缺乏的县可在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地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万人~200万人设置1个~2个地市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市级区域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按需求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个~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口腔、康复等省办专科医院。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面,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建立分工协作关系,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扩大境外资本独资办医试点 鼓励合资合作新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规划纲要》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发展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每万居民有2~3名全科医生 建立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用人机制
《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每千常住人口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医护比达到11.25,其中地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未达到床护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
《规划纲要》还将每万居民全科医生数设为约束性指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3名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使用方面,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