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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主要涉及四方面
  • 2014-10-22 10:09
  • 作者:佚名
  • 来源:西安晚报

为减少和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过度医疗、分解住院等现象的发生,西安市市人社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标准进行调整。市民若发现医疗机构此类行为,可拨打社保中心医保部投诉监督电话82284306投诉。

此次结算标准调整,市人社局根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在经过调研测算、征求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意见后,对有关结算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涉及4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比如将三级甲等医院(特定)的定额结算标准从原来的7500元调整到10000元;二是对原有的单病种结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并新增了肝移植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6个单病种,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三是对结核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办法,即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四是对收治医疗费用较大的恶性肿瘤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可按2个定额结算,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医保基金会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接诊病人的数量、患者所患病种等条件为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时实行弹性结算,如果医疗机构将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获得奖励,超出部分就要根据超出额度的多少与医保基金分担,超出越多承担的比例越大。

【责任编辑:孙杨 TEL:(010)68476606】

标签:定点医疗机构  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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