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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4年重点卫生工作任务
  • 2014-09-09 17:04
  • 作者:佚名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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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

(一)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2015年全部实施。

1.制定《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重点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2014年12月前启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单位各自负责,下同)

2.继续做好文昌、澄迈、屯昌、陵水、保亭和昌江等市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开展评估,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国家试点县澄迈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昌江黎族自治县2014年8月底前上报调整后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和文昌市、澄迈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负责)

3.新增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琼海市中医院、定安县人民医院、定安县中医院和东方市人民医院等5个县级公立医院作为改革试点医院, 2014年9月前上报实施方案,力争10月启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海市、定安县、东方市政府分别负责)

4.其余市县2014年12月前上报实施方案,确保2015年初全部实施。(海口市、儋州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和万宁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继续做好三亚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三亚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新增三亚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医院,重点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2014年8月前上报实施方案,10月正式启动。(三亚市政府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三)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按照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海南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四)健全分级诊疗体系。根据国家分级诊疗办法制订海南省实施方案,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省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文件出台时间:2014年10月30日前)

(五)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六)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七)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放宽准入条件、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八)启动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出台《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九)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试点县(市)和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与。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一)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在规范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启动国家级结算平台建设试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参与。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二)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配合国家研究制订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全面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的贯彻落实。

(十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四)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五)进一步改革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六)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七)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为中西部地区招录13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十八)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更好地推动基层综合改革,各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选择不同侧重点,既要有基本面的支撑,更要有侧重点的突破。海口市的改革侧重于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促进民办社区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城市卫生网络;琼海市的改革要侧重于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建立健全城乡网络化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改革要侧重于乡村一体化、乡医签约服务,促进卫生资源纵向整合和分级诊疗;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改革要侧重于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具体改革内容由试点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海口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十九)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参与。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一)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一是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二是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三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四是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五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六是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8万和16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三)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工作,新增发卡200万张;在大型医院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四)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继续安排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将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相结合、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用人才。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五)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综合监督能力,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六)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七)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负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

【责任编辑:少丽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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