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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向卫计委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针对“一院多名、病历完成时限、电子病历锁定流程”问题
  • 2014-08-29 08:45
  • 作者:佚名
  • 来源:北京晚报

今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医疗管理制度完善问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的情况,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医疗案耗时3倍于其他案

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截至2014年8月25日,该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数量已与2012年全年同类案件收案量持平。同时,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长达14个月左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三倍左右。

朝阳法院发现,现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病历管理规定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审理、增加当事人诉累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障。为此,朝阳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电子病历屡屡引发争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常有家属质疑病历被医院篡改的情形。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证实医院有篡改病例的行为,将直接被推定具有过错。过去都是纸质病历,然而2010年开展电子病历试点以来,医院电子病历的应用日益广泛。电子病历是否被篡改?屡屡引发争议。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家属质疑电子病历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鉴定历时近一年,产生鉴定费4.98万元、鉴定人出庭费3000元。价高时长,大大增加了鉴定申请人的负担。

过去,传统的纸质版病例封存只要医患双方到场或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装封即可,但电子病例的锁定却涉及技术问题。法院发现,各医院自行建立的电子病历系统的运行情况、性能水平不一。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虽然规定了电子病历应当锁定,但并未明确锁定的流程及方法。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建议,要求进一步明确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规范;建议明确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锁定电子病历,规定电子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或公证机构见证的情况下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病历进行封存。

朝阳法院还发现,纸质病历也存在封存时限问题,许多医疗纠纷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就会提出封存病历。在此情况下,已完成的病历都应当封存。但由于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限不明确,医院往往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因此同时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

一院多名让患者起诉难

因新生儿缺陷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王女士夫妇将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但在开庭时,医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该医院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王女士夫妇是根据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的,但没想到该名称并非医院法人登记的名称。王女士夫妇只好申请笔误更正。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中日友好医院,其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是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该信息在北京市医疗卫生信息网也进行了公示,但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却是中日友好医院。据朝阳法院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今,该院就发生了32起状告中日友好医院却将名称写错的现象。

法院发现,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仅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就有8家医院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诉讼中给患者带来麻烦。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如确有必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则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并在执业许可和法人登记时均使用该第一名称。

【责任编辑:孙杨 TEL:(010)68476606】

标签:电子病历  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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