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4-23 13:03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4月2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从本月起,该市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
《意见》提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被相关机构认定或处罚的,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意见》要求,今后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组织相关学术活动时,不能向医生提供旅游费用或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合同中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及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等条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企业及代理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销售代表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医疗机构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据了解,北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代理人名单,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