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2-18 14:00
- 作者:佚名
- 来源:卫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27日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医疗绩效评价机制、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以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上下联动,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政策。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设岗位计划。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技术劳务价格,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
(二)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能力。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75%、45%左右。全面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扩大覆盖面。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继续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处方行为,引导合理用药。
开展临床必需但用量少、市场供应短缺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建立健全低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做好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药物政策协调机制,发布国家药物政策相关文件。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和人事分配制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单位。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化项目内容,完善服务模式,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管理,以县(市、区)为重点,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模式试点。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督查。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及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
(五)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宽举办主体、服务领域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支持发展老年护理和康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推行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国家综合管理平台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规范开展服务。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金人工程,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规范使用电子病历。
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
(七)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九)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十)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十一)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做好重大疾病防控
(十二)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推进传染病防控。研究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制,探索控制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干预模式。实施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麻风病等重点疾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大边境地区疾病防控力度。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指导意见,完善脊灰灭活疫苗的使用策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制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出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重点职业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做好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推动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中心升级改造,实现国家到省级指挥中心的网络联通。健全监测报告网络和卫生应急队伍“平战结合”运行机制。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和基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现《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科技支撑。启动国家级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规范核和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管理,探索海上(水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鼠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十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出台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开展爱国卫生立法调研。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全面启动健康城市建设。
(十五)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纪念《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20周年,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产科质量管理,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提高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十六)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推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实施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计划,加强科普平台建设和健康教育。推进控烟履约工作,推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健全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编制2014-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开展年度优先评估项目。全面开展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调查。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管理规定。指导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继续加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综合监督工作
(十八)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医疗机构设置政策,制订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推动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编制未来五年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完善专科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严格医疗服务管理。深入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全国大型义诊周”等活动和医务社会工作。提升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制订、修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及县医院版,推进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重点技术准入管理和适宜新技术规范化培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加强护士岗位管理,推进老年护理工作。印发《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加强药事管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专项整治。加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研究改革医师资格考试模式。
(二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完善三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质量监测评价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医疗废物管理。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拟定医疗机构药害事件处理办法,建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推进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保障用血安全。
(二十一)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深入开展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落实医院治安责任和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推进医疗责任险,探索医疗意外险,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二)加强综合监督。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整合执法资源。监督检查重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国家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稽查,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监督协管服务制度,扩大村监督信息员队伍,加大培训力度,推进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
五、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十三)健全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实施中医药服务财政补偿试点。制定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和服务网络建设,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强化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健全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传承创新人才工程,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推动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广中医保健知识及方法,探索开展中医养生旅游。做好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和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战略。
六、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增强事业发展能力
(二十四)指导推进地方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落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指导做好基层服务资源整合工作。抓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加强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
(二十五)加强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加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战略性、基础性、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建立人口健康政策法规评估系统,实施重大政策协调性审核,发布国家卫生发展报告。加快《卫生法》立法进程,配合做好《中医药法》、《食品安全法》审议工作,推动制定或修订《执业医师法》、《药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未来3年取消、下放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审批项目和职能转移清单。清理修订各项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制订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
(二十六)统筹做好规划工作。开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医改“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及相关专项工作规划前期基础性研究,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地市级医院、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重大疾病防治设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以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等建设。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优化布局和资源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区域性配置中心,支持国产医学装备发展应用。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全国医院节能规划,加快节约型医院建设,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节能减排。指导地震灾区卫生计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七)全面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加强医教协同改革,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基层适宜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加快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动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及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实施人才规划监测评估,开展省、市、县级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培训,提高职业化水平。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二十八)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和扶贫支援工作。推动中央及地方落实财政投入责任,加大卫生计生事业投入力度,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单位经济管理绩效考核试点。加大对吕梁山片区等贫困地区扶贫工作力度,做好援疆、援藏、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二十九)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重大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研究制定《创新药物保护管理规定》。制定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开展卫生计生新技术评估,推广适宜技术,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行业科研基地建设。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修订《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文件。强化科研伦理诚信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十)加强宣传和文化工作。全面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深化医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重点工作宣传。加强理论宣传,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卫生计生核心价值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开展卫生计生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做好社会宣传和群众动员,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优化户外宣传环境。深入推进人口和健康文化建设,鼓励文艺宣传创作。加强宣传阵地和能力建设。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媒体应用,研究制订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三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启动中国全球卫生战略研究工作。推动多边、双边和区域卫生、人口和计生交流合作,密切港澳台地区合作发展,深化与东盟、金砖国家及周边国家交流与合作。落实中非部长级卫生合作发展会议《北京宣言》,做好中国援外医疗队派遣工作,创新卫生援外工作新模式。做好亚太经合组织轮值主席国卫生工作组工作,配合做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审议。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改进会风文风学风,精简会议文件,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全面规范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严格相关纪律。整合12320、12356卫生计生公益服务热线。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抓好信访三级终结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化解一批信访积案。
(三十三)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制订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标准,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培育和塑造行业清风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