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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14-02-12 10:16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推进城市副中心功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以下称园区)开展社会办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建设健康北京的总体安排,以落实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相关政策为抓手,以建设社会办医试点园区和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为着力点,通过政策倾斜和聚焦发展,充分发挥首都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引入国内外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管理、人才资源,在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投资建设、行业准入、合作办医、多点执业、人才引进、健康管理与促进、云医疗、商业保险、第三方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进一步丰富医疗服务和健康服务供给,不断提升首都医疗服务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二、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

(一)功能定位。

园区以培育面向全国、服务国际的健康产业链为核心,支持高端技术在园区转化利用、高端人才在园区执业发展、高端服务在园区集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健康服务方面的紧缺行业、优势学科、新兴业态及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医疗投资机构及相关服务企业集团总部在园区集聚,支持“医、教、研、养、康”五位一体集群发展,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医学园区(医学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多元化办医试验区。

(二)发展目标。

——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院和教学医院。以国家级转化医学科研基地和开放式实验室为支撑,搭建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康复技术等研究孵化平台,打造“医、教、研”一体的中外合作医疗技术研发中心。

——集聚一批国际水准的专科医院。与医疗领域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标准对接,规划建设肿瘤、心脑血管、神经病学、运动医学、老年病、妇科、儿科、医学整形与心理专科等高水准的专科医院。

——建设现代化、专业化的临床检查检验中心。实现园区内资源共享,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推进园区医疗辅助服务专业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发展国际一流的中医诊疗与养生产业。积极引进中医药优势技术和人才,建设中医医学院和中医药教学培训基地,发展中医文化推广体验产业,大力传承发展中医特色诊疗、养生与健康管理服务。

——形成医疗健康服务支撑产业。支持一批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云医疗服务、会展交易、医疗中介咨询、医疗保险等机构入住园区,发展一批高端康复、养老、养生项目,建设一批陪护酒店、写字楼、专家公寓、特色商业、健康餐饮等设施,高标准做好园区商务配套服务,丰富和延伸医疗健康产业链。

三、试点政策

(一)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预留发展空间。在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时,充分考虑园区功能定位和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规划预留发展空间。(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支持外资医疗机构到园区发展。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适度放宽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投资总额标准,延长投资年限,开展外国资本独资在园区内设立医疗机构试点。(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

(三)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办医。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具有学科优势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专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园区发展。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无形资产评估、授权使用和对外投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形成的国有资本使用收益应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医院管理局配合)

【责任编辑:Phoebe TEL:(010)68476606】

标签:医疗服务  社会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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