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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 管理将更规范
  • 2014-02-02 22:57
  • 作者:佚名
  •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 

2月1日起,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并提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五不准”。

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标签:院前医疗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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