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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准入标准出台 必须设置中医科
  • 2014-01-16 09:49
  • 作者:陈新
  • 来源:大众网

1月15日讯日前,山东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对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和药品配置、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做了统一规定。

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卫生院得到了较快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与基层群众不断提升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促进乡镇卫生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山东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该标准。

据介绍,《基本标准》是我省乡镇卫生院准入的依据,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功能定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和药品配置、规章制度、其他要求七个部分。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重的原则。《基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备、规章制度、监测指标等方面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要求,做到预防与医疗齐头并进,推动乡镇卫生院走均衡、协调发展的道路。

二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基本标准》要求乡镇卫生院提供西医诊疗服务的同时,重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点,必须设置中医科,向辖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科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等方面必须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三是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基本标准》要求乡镇卫生院提供疾病诊疗服务的同时,必须设置康复医学诊室,配备必需的中西医康复设备设施,鼓励乡镇卫生院向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医疗服务体系的形成,减轻基层疾病恢复期患者的负担。

四是坚持软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基本标准》在规定乡镇卫生院硬件建设的同时,更加突出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更加强调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明确了各类别、各层次、各专业人员配比,明确了必须具备和实施的核心医疗卫生制度体系,明确了运行、质量和监测指标体系,并允许各市按照“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对基本指标予以适当调整,同时确定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质量监测指标,以推动乡镇卫生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同质化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五是坚持立足当前和适度超前相结合的原则。《基本标准》是在科学分析全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我省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水平;但考虑到深化医改的要求、基层群众的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发展趋势以及现存问题,《基本标准》在科室设置、基本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监控指标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适当高于国家标准或者全省现状的具体指标,以激发乡镇卫生院加快发展的动力和压力。同时《基本标准》也充分考虑到某些专业和工作的发展趋势。如考虑到当前孕妇生产要求较高,乡镇卫生院产科普遍萎缩严重,因此允许乡镇卫生院根据当地实际,征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如设置产科,则必须高标准设置。再如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工作虽为医疗服务必需,但是要求较高,乡镇卫生院开展这项工作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我厅将加快推动社会化、区域化消毒供应中心建设,因此允许乡镇卫生院指定具备合法资质的消毒供应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工作,自身可不设消毒供应室。

六是坚持限期达标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基本标准》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在乡镇卫生院自评的基础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考核,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对自评成绩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可适当缩短建设周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抽查,对抽查情况与考核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地方,将重新组织考核。同时建立乡镇卫生院质量监控管理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逐步建立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乡镇卫生院运行、质量与安全监测基本指标和单病种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至少每年公布1次,引导乡镇卫生院改进质量、改善服务。

【责任编辑:sunyue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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