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1-06 09:34
- 作者:郭宏鹏/黄辉
- 来源:法制日报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中明确写入这些规定。
“近年来,江西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2年全省诊疗1.9亿人次,出院661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诊治的期望与医疗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仅2012年江西全省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798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案件1285件。为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省卫生厅厅长李利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江西省是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发挥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疗风险,这些规定在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均走在前列。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机构需要赔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申请医调委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对索赔金额达2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学会等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有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瞒报、谎报、缓报医疗纠纷等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近年来,江西省各地通过医调委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2013年上半年南昌市发生351件医疗纠纷,除双方协商解决的外,医调委调解解决的占77.5%,法院判决和行政调解解决的占22.5%,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医调委第三方调解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医调委的性质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二是要求医调委建立专家库,方便调查、评估和咨询,提高医调委的调解水平;三是规范医调委的调解行为,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渠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