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1-03 16:38
- 作者:杨凤 欧一平
- 来源:健康报
从201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将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整合后的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主管。
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该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该省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资金从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该省明确,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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